中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
2010年04月04日 21:07财政部 】 【打印共有评论0

(财政部税政司 2009年10月)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它自1799年诞生于英国以来,在200多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不仅在地域范围上从欧洲扩大到北美洲、大洋洲、亚洲、南美洲和非洲,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而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确立了主体税种的地位,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起步很晚,较早的涉及到所得税的法律文件是1909年清政府草拟的《所得税章程》,比起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源落后了110年。近代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基本上陷于停滞。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才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税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相继开征了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国内居民征收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1994年将上述三税修订合一,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1994年至今,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发展完善。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人所得税法中“储蓄存款利息”免税项目删去,并授权国务院恢复开征了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起,为配合国家宏观政策调控需要,该税暂免征收)。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解决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双重征税问题。同时,2005年和2007年,国家两次上调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

个人所得税经过不断发展,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1994年,我国仅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详见图一)。1994年~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2%上升至1.2%,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二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快速增长,与我国经济的 快速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不断加强以及全社会纳税意识的增强是密不可分的。国家收了这些税收,经过财政二次分配,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以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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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