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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受贿955万受审
2010年04月23日 00:51城市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延边讯 记者 周和/报道 4月20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轰动全省的原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于兴昌及三名特定关系人于兴军、王北军、常美丽腐败案在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介绍,于兴昌在任9年间,利于职务之便伙同弟弟于兴军、妻弟王北军和常美丽三人,为他人子女上大学提供帮助,涉嫌受贿达955万元,另有110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公诉机关指控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起诉书长达22页

受贿达159笔之多

被告人于兴昌,男,现年61岁,原任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正厅级),历任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由吉林省公安厅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北军,于兴昌妻弟,原任松原市信访局案件督查室主任。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兴军,于兴昌弟弟。原任德惠市交通局党委副书记。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常美丽,女,27岁,原系长春市二道区某供水站经理,同于兴昌为异性朋友。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由于于兴昌等人受贿案件犯罪事实太多,起诉书长达22页,陈列的受贿犯罪事实达54项。记者清点,于兴昌在任9年里,总计54项受贿犯罪事实中受贿竟达159笔之多。

涉嫌受贿955万

1184万财产来源不明

据延边州检察院当庭指控,被告人于兴昌2001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其先后担任吉林省教育厅副厅长兼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学生择校、考试录取、调整专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北军、于兴军、常美丽收受他人贿赂共955万元。

此外,被告人于兴昌还被指控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其家庭财产总额2415.8万元,其中能够说明来源的财产及犯罪所得为1231.2万元,剩余的1184.5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于兴昌被控犯受贿罪

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兴昌利用担任吉林省高校党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的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北军、于兴军、常美丽,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所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名从犯

被指控受贿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北军利用于兴昌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144万元;被告人于兴军利用于兴昌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95.4万元;被告人常美丽利用于兴昌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8万元。三人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其行为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受贿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于兴昌当庭悔罪

称无论咋判都不上诉

当日的审判用了7个小时,庭审过程中,于兴昌等4人认罪态度很好,均有悔罪表现。特别是于兴昌在最后陈述时说,他为党工作了40年,马上就要退休了,却因犯罪站在了被告席上,愧对家中的年迈老母。他表示,无论法院怎样判,他都接受并且不再上诉。另外,被告人王北军到案后还主动揭发过两起盗窃案,公诉机关认为他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另据了解,于兴昌4人在案发后,已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庭当日审判后宣布休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被告人   兴昌   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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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和   编辑: 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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