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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楼盘须公开每套房价格 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2010年04月20日 15:45北京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记者姚丽颖)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下发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通知要求,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预售方案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

政府要及时准确地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则要在销售现场明示预售许可情况、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等信息。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商品住房现售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住房。

商品住房要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通知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违禁行为: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等。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近期对所有在建商品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整治,准确掌握已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住房数量和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数量等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尚未开盘的商品住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D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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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姚丽颖   编辑: 黄镰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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