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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释法:铁路运营事故由铁路法院管辖
2010年03月15日 23:50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记者陈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日起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重申,因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据了解,这些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遇到了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在实践中也一直存在不同认识,并导致了法律适用不同、裁判尺度不一的情况。

“有些人认为铁路运输法院是铁路系统内部设立的法院,质疑其能否公正审理此类案件。其实,铁路运输法院每年都审理了相当数量的各类案件,整体上看是客观公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中央有关部门已把铁路运输法院体制改革确定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这项改革正在积极稳妥推进过程中,其方向是将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专门法院予以整体保留,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同时其在人财物等各方面均与铁路运输企业脱钩。

该负责人表示,铁路运输法院作为人民法院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司法审判活动要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当事人对于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者提出再审申请,这也可以确保当事人获得保护和救济。另外,铁路运输活动有相当的专业性。铁路运输法院比地方法院更了解铁路运输的特殊性,这类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更为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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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菲   编辑: 宋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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