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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60年发展历程:人大代表城乡比例初为8比1
2010年02月22日 16:56正义网-检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六问:此次修改,为什么要贯彻地区平等的原则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进行了两次审议。

修正案草案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了这样三个原则——

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同比例选举最受公众瞩目,民族平等是再次重申,而地区平等,可以说是首次明确。

据韩大元介绍,关于确定代表的这三个平等原则问题,早在20多年前就有学者率先研究过。1987年第5期《政治学研究》上刊发了阚珂的文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确定依据探讨》,他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遵循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通过对比研究中外代议机构议员(代表)名额的确定依据,得出了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由三部分组成的结论:人口比例代表十行政区域代表十少数民族代表。

20多年前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即将修改的选举法中得以体现,是令人欣慰的事情。

那么,为什么要实行行政区域平等原则?许安标作了详细的诠释——

首先,我国幅员辽阔,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和解放军代表团),会有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省级行政区都应有一部分相同数量的代表。

其次,31个省级行政区,无论面积大小、人口多少、经济发达与否,行政事务在种类上是相同的,同级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全国人大中都应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设定代表的名额基数,可以确保人口较少地区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名额反映本地区的意见,可以减小代表名额分配的总体变动幅度。

“当然,至于名额如何具体分配,基数如何确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许安标补充说,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修正案草案为保障各级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第六条第一款特别增加规定———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七问:为什么要明确秘密写票的制度

与以往不同,这次的选举法修改更多地关注到了选举的细节,比如,在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的后面,增加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这句表述看似简单,实则是将尊重公民选举权落实到了法律上。

上了年纪的人也许还会记得,新中国成立前山西搞过“豆选”,“豆选”中还有一个著名的歌谣,后来被改成儿歌:“金豆豆,银豆豆,豆豆不能随便投。选好人,办好事,投在好人碗里头。”新中国成立后,选举方式又逐渐演变为唱票、鼓掌、举手、无记名投票的阶段。

“设立秘密写票间的一个好处是防止贿选。”韩大元认为,在熟人社会中防止贿选最有效的手段是落实秘密投票。假如贿选者不能监督得到好处的人真正投自己的票,投票者就可能“阳奉阴违”,贿选者就不免“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样一来,贿选的动机就会得到有效的抑制。

据了解,以往,我国许多地方选举人大代表时,也尝试过设立秘密写票间,但此次不同,法律对此作出刚性规定,就意味着设立秘密写票间,不再是可设可不设,而是应当设立。相信此规定一经实施,将为完善选举的程序发挥重要作用。

八问:为什么对流动人口的选举问题暂不作规定

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人大的直接选举,一直备受公众关注。但记者发现,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胡康生解释说,这个问题牵涉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各地可以按照中央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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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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