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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60年发展历程:人大代表城乡比例初为8比1
2010年02月22日 16:56正义网-检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1:1”选举人大代表,能实现么?客观条件具备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告诉记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截至2008年底,全国城镇人口已经达到了6.06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5.7%。近几年来,城镇人口平均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以上,按目前的城市化发展势头,到2015年我国城乡人口比例很可能达到50%比50%,甚至城镇人口超过50%。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提供的资料也显示,目前,全国很多地方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代之以居民户口,这为实行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提供了现实基础。此外,在上次人大换届选举中,江苏、上海、山东等地的部分市(县、区)按城乡1:1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额,效果比较好,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也有人提出将现行的4:1先调整为2:1”,许安标说,但是如果这样改,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矛盾仍然存在,而一步到位,可避免法律的频繁修改,有利于保持法律实施的长期性、稳定性。

其实,从8:1到1:1,并非一蹴而就。

1979年修订选举法时,对1953年选举法关于选举人大代表的城乡人口比例未作大的修改,而只是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数予以明确,即自治州、县、自治县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

1982年修改选举法时,增加规定:“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1995年2月28日,修改后的选举法,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这两级人大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从原来的8:1、5:1,统一修改为4:1。这是个不小的进步。

“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层含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委员张春生解释道:一是投票权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相同数量的选民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前者是基础,后者是更高层次的平等。可以预期,今年全国人代会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时,如果1:1选举的比例能够表决通过,将会极大地增强农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四问:新中国成立以来,选举法的修改为何如此频繁

“与其他法律相比,选举法修改的次数不少。1979年以后到2004年,先后作了四次修改。”韩大元说,这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的加快和社会转型的具体特点有关,实践当中发现的问题急需法律上给出明晰的界定,实践探索需要法律的支撑。

他举例说,每一次修改都可圈可点。如果从1979年说起,这年7月1日通过的选举法规定,仍然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但同时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了县。根据规定,无论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实行差额选举。而在此之前的1953年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实际上,人大代表选举一直实行等额选举。

1979年的选举法还赋予了选民和代表提名代表候选人的权利,规定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同时,对宣传代表候选人作了宽松的规定:“各党派、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1982年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到了1986年,选举法又前进了一步: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立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的原则;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取消了预选的规定。

1995年的选举法又恢复了预选的规定,完善了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辞职程序。

2004年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加大对破坏选举制裁的力度等。

“别小看这些修改,它们从方方面面完善了我国的选举制度,以不同形式推动了选举制度的改革,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因为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韩大元郑重地说。

五问: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为什么控制在3000人以内

“目前,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这个数字也是历经多次变化而最终尘埃落定的。”韩大元说。

1953年选举法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选出的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为1226人。

邓小平同志在关于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对于代表的名额,是“依据这样两个原则来拟定的,即:(一)它必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具有工作能力的国家政权机关,既便于召集会议,又便于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二)它必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在人民代表大会中,既须有相当于社会各民主阶级地位和有相当于各民族或种族地位的代表,又须注意到代表的地区性”。

第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也是1226人。但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扩大了1倍多,有3040人。对此,彭真在《关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说明》中指出,一届、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只有1200多人,在当时是同会场(中南海怀仁堂)的限制有关的,现在有了人民大会堂,这个方面的问题解决了;我国人口众多并不断增加,各项事业都有跃进的发展,应当增加各方面的代表,以及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有些将连任,需要扩大代表名额。

第四届全国人大代表2885人,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3497人。

1979年选举法对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作了具体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五百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如何确定,选举法只是作了原则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对代表名额问题,当时彭真同志有个意见,他说:“我倾向于代表大会人数不要太多,既要包括各方面的代表,又要便于开会讨论、决定问题才好。代表人数过多,因为时间的限制,不可能都畅所欲言,不便召开讨论,甚至小组会上都不能比较普遍地发言,形式上看起来很民主,实际上并不一定能充分发扬民主。”

1986年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此后,每届全国人大代表实有人数均在298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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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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