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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肝炎治疗成功可恢复原工作
2010年02月13日 01:33京华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记者叶洲)为进一步规范入学、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昨天,卫生部决定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自即日起施行。

具体修改内容包括,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治疗后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可恢复原工作”。将《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第四十六条中的“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删除入学、就业体检表中涉及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内容,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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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叶洲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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