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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积极赔偿从宽不等于花钱买命
2010年02月10日 09:38法制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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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北京2月9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把被告人或其亲属赔偿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这是否意味着花钱买命、赔钱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在回答《法制日报》记者的这一提问时表示,这一规定并不是说花钱就能买命或者是赔钱就能减刑。该规定主要是针对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予以积极赔偿的,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针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主观恶性严重的犯罪,被告人即使进行了积极赔偿,也不予以从宽。不能简单的以被告人是否赔偿作为从宽标准。

“不是说只要被告人赔钱了就可以酌情从宽”,高贵君强调说,被告人还必须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如果他拒不认罪、悔罪,即使作出了赔偿也不能从宽。

深化司法改革之举

出台背景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是中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要部署,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既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继承,又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发展。它根据当前社会生活的需要,补充完善了许多新的内容。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央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性文件,以促进全国法院更加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成立了项目组,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范围涉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政法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及部分知名法律专家,并报中央政法委审核。经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

重在提供政策导向

总体思路

意见制定的总体思路是,根据党和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政策特性和定位,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意见不是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重在解决政策导向问题。同时,意见注重政策的稳定性以及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统一性,对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的一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和精神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将相关内容纳入意见中,成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具体的刑事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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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定波   编辑: 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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