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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意见:征地拆迁职务犯罪将重判
2010年02月10日 01:53青年时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原县处级以上干部减刑需开庭审理

综合新华社消息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职务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9种情形犯罪要严惩,对于职务犯罪要慎用缓刑、免刑;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矛盾引起的犯罪要尽量从宽。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原县处级以上干部减刑均开庭审理

意见明确,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对于因犯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致人死亡或严重残疾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要严格控制减刑的频度和每次减刑的幅度。

不满十六周岁不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

对于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对于老年人犯罪,应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征地拆迁职务犯罪等须重判

对于因恋爱、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为劳动纠纷、单位管理失当、下岗失业等矛盾引起的犯罪,以及因为被害人过错、义愤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情况引发的犯罪等,也要尽量从宽。

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可以在量刑上从宽处理。

案发后积极赔偿可从宽处理

意见明确,9类犯罪须重判,这9类中,除严重刑事犯罪外,还包括职务犯罪和严重商业贿赂犯罪,如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应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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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邵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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