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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关于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解释引社会强烈反响
2010年02月06日 08:33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据新华社北京2月5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解释发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周孝正认为,我国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内容采取了多项措施,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淫秽色情和低俗信息在互联网和手机中传播。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就是对经营淫秽色情网站的“幕后推手”不能有效打击,对电信运营商、广告提供者的制约不够。这一司法解释有效解决了处罚“幕后推手”的问题。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认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打击的往往是淫秽网站利益链的末端。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各方在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保护青少年,为他们提供干净的成长环境意义重大,值得肯定。

李玫瑾认为,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这一司法解释给出了更明确说法,加大了对涉及未成年人淫秽色情信息的处罚力度。

重庆一家建筑建材企业负责人柳寒龙说,自己和同事们长期在外地出差,为了方便联络感情,许多人都给孩子配了电脑和手机。但一些人利用互联网和手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牟利,让孩子深受其害,特别是那些有组织地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人员,让家长十分痛恨。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后,自己立即在网络上仔细读过了,感到进一步明确了对这些人员的定罪量刑标准,我们作为家长对此感到很高兴。

河南省安阳市外国语学校初三政治老师王晓娜也表示,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互联网及手机不良信息的侵蚀非常及时和必要。

厦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第五大队二中队长杨超说,新司法解释对于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违法犯罪情节进行了量化、细化,操作性强,有助于公安机关有效打击该类违法犯罪活动。(记者陈菲崔清新李亚红王晓磊郑良)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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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菲崔清新李亚红王晓磊郑良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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