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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定遇紧急情况院长可代签知情书引争议
2010年02月06日 02:38东方今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记者 董彩红

今报郑州讯 病人昏迷不醒又急需抢救,但因没有家属或朋友签字,医院不敢贸然做手术,只能眼睁睁看着病人错失最佳治疗时机。3月1日后,为抢救患者,在有关人员无法及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院院长签字。这么做依据的是卫生部新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新规)。

没人签字医院就不能给急病患者做手术,不手术又违背“救人要紧”的天职,这种尴尬很多医院都遭遇过。

2009年12月29日,郑州市骨科医院接到一个无名无姓的聋哑人,他在车祸中双腿被碾得只剩一点皮连接。为挽救他的生命,在联系不到其家属及朋友的情况下,医院特开辟“绿色通道”,先为其做了截肢手术。这种做法却遭到了随后出现的他的倪姓朋友的质疑:“手术前应提前让家人或朋友签字,让家人有个知情权,这是最基本的。”

对此,医院感到委屈,为病人做手术的纤维骨科副主任刘建惠说,抢救病人、挽救生命是医生的天职,不救于心不安、救了又落埋怨甚至吃官司。很多医院负责人也有同感说,有时病人家属在场,但对治疗方式不赞同或家里有纠纷,迟迟不签字,耽误手术。

新规:遇紧急情况院长可签“知情同意书”

记者详细查阅了新规,发现其中一条规定: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支持

【医院】

遇特殊情况有法可依

“支持,救人要紧。”“新规有利于医生更好地工作!也利于病人的生命安全”……

郑州市骨科医院纤维骨科副主任刘建惠说,新规是好事,保障了医院和病人的基本权益,可以让医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法可依,敢放开手脚救人,病人也可以得到及时救治。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州市中医院、郑州市金水区总医院等多家医院负责人都对新规表示赞同,说新规正好弥补了这一“尴尬”,让医院将更多的精力放到抢救病人身上。更多医院负责人认为必须加强监管,让无利益相关的第三方知情,例如可考虑由辖区办事处或民政部门介入,避免救了人反而惹上官司。

【市民】

应详细规定“什么是紧急情况”

对于新规,很多人持赞同态度。市民张先生说:“支持,但最好有个详细的规定,例如什么情况才是紧急情况,这个界限一定要清楚,否则可能因签字问题,带来不少医疗纠纷。”

第三方

【律师】

应该取消签字制度

“应该取消签字制度。”对此,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谢文平律师说,签知情同意书,无非是给患者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一个选择权。比如,在挽救生命与截肢之间选择,在手术与并发症之间选择等。要选择,必须具备“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能力,但很多情况下,患者或者法定代理人并不具备医疗专业知识,无法比较,无从权衡。这种情况下,签知情同意书其实是盲目的。

谢文平说,与其让患者盲目选择,还不如直接规定,由医疗机构凭着专业知识和良知治疗患者更好。所以,不应把签知情同意书作为给患者治疗的一个必备要件,也就是说,患者签了可以治,患者没条件签,也无需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直接治疗就好了。

反对

【医院】

紧急处理了家属不依

“什么才算是紧急情况?这个界限谁说了算?如果病人真的是紧急情况,而家属赖皮不同意紧急处理,医院处理了,但出事故了,是不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错?这个模棱两可的新规,无非是间接把责任和矛盾转移到了医务人员和患者身上,更不利于医院和患者的关系。”郑州一家医院的医务人员很担心地说。

【市民】

医院“小病大治”怎么办

“反对!对医院和患者都有隐患!出现医疗事故,医院会以此作为推脱责任的理由。”市民张先生的担心,代表了很大一部分受访者的观点。

有市民担心,有了这个新规,可能会出现小病大治,夸大其严重性的后果。万一有事医院就说病人如何严重,市民又不懂,听信医院的说法,全由院方说了算。这个新规还需进一步完善,才能增加大家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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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彩红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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