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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公安部联合发布七项“打传警示”
2010年02月04日 16:27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2月4日电(记者张晓松)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4日联合发布七项“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远离传销、拒绝传销,发现传销活动及时举报。

这七项“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是:

一、传销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参与传销活动,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均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二、传销行为的主要特征包括: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或者返利。

三、警惕传销组织打着“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等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群众参与所谓的“资本运作”或“阳光工程”等传销违法犯罪活动。

四、警惕传销组织打着“招聘”“介绍工作”“招工”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参与传销活动。

五、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连锁销售”“直销”等名义,诱骗中西部等地群众和少数民族群众到异地从事传销活动。

六、警惕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点击广告即可获利”等名义,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

七、警惕传销组织披着合法公司、企业的外衣,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加盟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

两部门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如果发现传销活动,及时向发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公安机关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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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晓松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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