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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拟规定政府采购者与供应商不得有三代血亲
2010年01月15日 07:01大洋网-广州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明确界定采购者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

必须回避的“利害关系”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担任供应商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技术顾问,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采购者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间存在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

本报讯 (记者何颖思)国家最新发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若与供应商有三代血亲关系的必须回避,昨日,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争议,有网友直呼规定“无聊”。不过政府采购专家指出,条例对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作出的规定已经明确了很多,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但并没有明确何谓“利害关系”。而最新发布的《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则给“利害关系”以规定。

昨日,“中国拟规定政府采购者与供应商不得有三代血亲”的消息经报道后,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在某个大型门户网站,大部分回帖网友直呼“无聊”。浙江宁波网友“轻风飞扬”说:“这样规定有用吗?他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人联系供应商啊,可以商定提成啊。问题是如何确保投竞标的公平与公正,如何从重处罚在采购方面的犯罪。”

山西网友“w590916_ymbjk”则说,除姻亲关系外,朋友、战友、同学的互信关系有的比亲兄弟还好,“如何防范?”

还有网友担心不能执行,福建福州网友“qiecaobao”说:“国家的出发点都是好的,执行起来都被那些腐败分子钻了空子。”

政府采购专家、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昨日对本报记者表示,《实施条例》曾经在2005年的时候征求过一次意见,当时规定太粗,最终没有出台,而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来说明确了很多,比如对政府采购中的“本国货物”的界定,以及一直没有明确的“利害关系”等,都加以明确。

至于对三代血亲、姻亲关系的规定的质疑,他表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采购法律系统都有对姻亲关系需回避的规定,这是正常的规定,“比如台湾对姻亲关系的规定更加严格。”

那么老部下、学生、同学、同乡等关系是否也算“利害关系”?徐焕东表示,目前征求意见就是让大家都可以讨论,但如果都将上述关系列举为“利害关系”,则太过泛,“法律不能规定得那么清”。

早前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

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包括赠品和回扣

我国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设七条“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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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琳:政府采购何时不再有“浑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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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颖思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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