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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教师体罚学生搞有偿家教无学年奖
2010年01月01日 16:04北京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讯(记者李莉)市教委昨天下发《北京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试行办法》,规定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在岗人员实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不仅学年奖不予发放,还将予以低聘、转岗甚至解聘。

考核办法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突出对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的要求。绩效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J063

有以下七种情况之一 学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

1 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

2 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有偿培训,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或培训,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其他时间从事有偿家教或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兼职等活动影响本职工作,情节严重的。

3 出现严重责任事故的。

4 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5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 拒不接受培训、交流、支教、班主任、教学安排及其他工作任务,情节严重的。

7 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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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莉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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