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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法 统计法等一批法律法规2010年1月1日施行
2009年12月31日 15:38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歌曲需付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17条,是国家为了保障著作权人依法行使广播权,方便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制定的。

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就播放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方式、数额等有关事项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约定。

办法指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可以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约定每年向著作权人支付固定数额的报酬;没有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与管理相关权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办法中规定的方式之一为基础,协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办法指出,中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实施之日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西部地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全国专门对少年儿童、少数民族和农村地区等播出的专业频道(频率),依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数额,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10%计算;自本办法施行届满5年之日起,按照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出的数额的50%计算。

放射性物品分三类 运输使用专用包装容器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

条例规定,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条例指出,根据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物品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放射性物品的具体分类和名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卫生、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条例规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要求,运输放射性物品,应当使用专用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包装容器。放射性物品的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高校学生宿舍禁用大功率电器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规定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规定指出,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规定要求,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业委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旨在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指导规则》,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指导规则》还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筹备以及履行的职责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同时,还对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所承担的指导和监督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详细]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有《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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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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