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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用死人姓名签协议牟利59万
2009年12月31日 02:50大河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张合义在她购买的门面房前留影,其中东三间已被郑小军一房二卖,目前正被他人使用

郑小军“替”死人王秀琴与张合义签的合同

记者 白润岱 董沛霖 报道

核心提示:11月15日,河南省温县女下岗工张合义向《中国产经新闻》反映: “今年5月,温县人大法工委原主任郑军,将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划拨土地并开发的房产,以死人名义出售,随后又以死人名义一房二卖,骗取了我59万元巨款。案发后温县警方徇私枉法,混淆是非,还帮郑军坑害于我……”11月21日起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购置房产:下岗工掉入官商设置的“陷阱”

温县体育馆对面有一块面积为1049.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2004年5月10日这块土地被分割成四块,同时无偿划拨给了朱风营、王秀琴(户籍在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王东桥(温县普通农民)、李娟四个人作为住宅用地使用。

在温县实验中学任教的李娟在给警方的证言中说,2004年5月,其公公王东桥说他们家在体育场对面有块地需要办土地证,用一个人的名字会因为面积太大不太好办,把土地分成几块用几个人的名义去办才好办,于是就用了她的名字。

据了解,这块土地的四位所有人是一家人,均为温县教育局原局长王东武(刚退居二线)的亲眷。而就在这四块土地上沿街共建起了一栋五层楼,楼下共9间门面房。

今年5月初,在温县县城开饭店的温县棉站下岗女工张合义,听说这处房产是温县人大法工委原主任郑军建的,便委托郑的朋友田志文,找郑协商欲将9间门面房全部买下。而此时,9间门面房东面的3间正被商贩张武生以非租赁方式占用开店,1间被商贩张小宽暂时占用开店。而张武生和张小宽与郑小军也只是认识,但不知何故,却已占用4间门面房用以赢利性活动1年多时间。

郑军在经常与朋友们一起打牌休闲的“德吉茶行”约见了张合义。郑军称只能卖给张合义6间,最东边那三间早已有人定下要买了。张合义称6间门面房不够用,非9间不买。随后郑军很高兴地答应以72万元的总价,将9间门面房全部卖给张合义。并承诺另外送给张两小间煤球房,同时要求张须先支付30万元定金。

口头意向达成后,张合义以贷款和借款等方式一共拼凑了80多万元,准备利用9间门面房开一家美食城。

张合义的银行存取款凭证显示,张合义是于5月18日将30万元定金通过温县农村信用社打到了郑军指定的、在温县移民局工作的晁青龙的账户。余款42万元,双方约定在郑军将东4间门面房腾出后一次性付清。

签署合同:大男人竟在房契上签了个女人的名字,楼房定名“王秀琴号”

交过定金后,郑军并没有给张合义签订文本合同,张合义在朋友的提醒下,一再催促郑军签订购房协议。

5月23日,张合义约郑军去她的饭店签合同。郑到后拿出了一份事先拟好的“帝苑·花园临街综合楼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合同时郑小军首先在“帝苑·花园临街综合楼”上画了一道表示删除。随后填写了合同正文处的留白。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王秀琴号楼1-2单元底层9间房”;“该商品房总价款为720000.00元”;“一次性预交房款:本合同双方签字后一次性付清”;“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日后,此合同无效,出卖方有权另行出售该房屋”;“因出卖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务纠纷的,由出卖方承担责任”;“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一式三份……向温县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一份”。合同上没有郑军事先许诺给的两间煤球房字样。

填写完合同中的留白处,郑军在合同内容下方“出卖方”的后面签上了个“王秀琴”的名字,并盖了个“王秀琴印”的红章。张合义当时便提出质疑,问郑为何要签“王秀琴”的名字,“王秀琴是谁,我都没见过呢”,郑称王秀琴是该县原教育局长王东武的姐姐,土地证上的名字就是王秀琴。并说其实这房子就是他开发的,他自己是国家干部不方便出面等,一番解释后张合义也在合同上签上了名。合同没有签署日期。

签完合同后,郑军便将署名为朱风营、王秀琴、王东桥、李娟的四份(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门面房钥匙给了张合义。张合义回去后便又投资十多万元用于装修门面、做门前广告,并购置了饭店用品。

扑朔迷离:涉案人到底是“郑军”,还是“郑小军”

郑军这个名字在温县县城被叫得很响,很多人都知道他。但当记者来到温县人大调查时,却被告知该人大“刚退居二线的法工委主任真名叫郑小军”,“郑军这个名字只是郑小军的诨号”(以下非引用部分皆称郑小军)。

从温县人事局调出的档案资料显示:郑小军,男,1954年生,从1972年起相继任过温县城关供销社通讯员,温县法院办公室副主任、主任,温县法院副院长,温县政府办主任,温县县长助理,温县土地局局长,温县人大法工委主任,目前退居二线。其户籍档案显示:郑小军,身份证号41082519540316xxxx,高中毕业,曾用名一栏为空白。

温县土地局一位老领导证实,“郑小军在温县开发房产圈占了好些块土地”,且都是“表面以别人名义干,幕后自己做老板”。与郑小军合伙的人有温县工商银行原行长田志文、原某村村支书任春旺等,“这些人都特别胆大……他们用的应该都是任春旺的开发资质……已经建好的有五六处了, 目前在建和筹建的楼房有‘帝苑·花园’等几个项目……‘帝苑·花园’那块地,光地就1000万元,郑小军有钱的很……”

“帝苑·花园”房产项目位于温县县城司马大道和振兴路交叉口,11月22日中午,记者来到这里时一位新乡籍的施工者张国杰(音)告诉记者,这里沿街拐角建起的两栋大楼是郑小军所建的宾馆,他们也正是从郑小军手里接的活儿,这位施工者还告诉记者:“这处房地产是温县前任县领导批的,那个领导被抓(指温县原县委书记董安民因受贿于今年上半年落马)后,新任领导不让再继续施工了,郑军就让我们偷着干……两栋大楼后面的‘帝苑花园小区’里还有4栋已建好的住宅楼,也是郑军的,目前已经售完了……”

案情初现:收钱的告诉交钱的,你59万打水漂了

记者查寻张合义的银行存取款记录发现,当时其银行存款共47万元,分存在两个银行的账户上,其中中国银行存了29万,在农村信用社存了18万。

6月17日,经不住郑小军催款,张合义决定一次性将剩余的42万支付给他。当天上午她在中国银行取过29万付给郑后,往农村信用社赶时,“遇到个朋友小声提醒我……这么多的钱,你敢一下子给郑军?你得谨慎点……”于是,张合义便向郑提出,一块儿去看看被张小宽占用的西数第六间门面房腾出来没有,结果去了一看发现那间房子仍被张小宽占着。而且有人告诉她,郑小军将承诺给她的煤球房也卖了。一番争吵后,张郑二人不欢而散。

6月26日,郑小军和张庆益(温县公安局民警)到张合义的饭店催要13万元余款,张合义向郑小军提出原来承诺的煤球房的事情,郑小军称“合同上没有写,煤球房就不可能给你”,张说:“你如果说不给我煤球房,那我就可以说那13万元也给过你了。”

张合义的餐馆员工以及要求记者不透露其姓名的食客证实:此时,“郑军突然站起来说,张合义你好好看看你那合同,那就是废纸一张,你交的59万也打水漂了。你去告吧,你告到哪里都没用……说完话郑军就走了。”

瞠目结舌:合同上签名的“王秀琴”已死5年多了

6月27日,张合义发现她已经换过锁的东三间门面房突然被撬,而且几天前她派人搬进去的物品被洗劫一空,于是便报了警。据接警的温县城关派出所调查,郑小军已将那三间房子以平均6.1667万元的价格,再次以“王秀琴”的名义“归还”给了张武生,锁是张武生撬的。

派出所对此案调查时,郑小军声称按照合同张合义付款日期已越期了,办案民警当时便指出:“你那合同就没写签署日期,怎么就超期了?”郑小军随后就在自己的那份合同上随手填了个“2009年5月23日”,并称“填上不就完了”。随后他和张合义商量:“能不能把你的那份合同拿来让我再审一下?”结果被拒绝。

警方随后调查了王秀琴的身份。王秀琴户籍所在地的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委会,及王召乡派出所给温县警方出具的证明显示:王秀琴,女,汉族,1948年6月11生,2004年7月因病去世。

此外,记者调查发现,与“王秀琴号”同属一栋临街楼的购房者的合同上,“出卖方”一栏的签名也均为“王秀琴”,10余位户主证实,他们购房合同上的“王秀琴”签名也均是郑小军一人所为。

温县城关派出所对此案未作过多处理,让张合义到温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立案受阻:公安局副局长和嫌疑人正在一起赌博

嗣后,张合义几次来到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结果该经侦大队一直不予受理,理由是“受理此案必须经过主管经侦的公安局副局长牛军批示”。有民警悄悄告诉张合义:“牛军是郑军的拜把兄弟,这个案子除非你去找上级领导压,否则不可能立案。”

张合义来到温县法院准备打民事官司索赔,但被告知告死人依法无法立案,此案必须先到警方处解决。

7月10日,张合义找到了新任县委书记魏曰高,魏曰高让她把举报材料直接送给该县公安局长王卫生(已于10月份调走),随后魏电话王卫生:“把张合义的材料给公安局的所有局长人手一份。”

7月10日夜里12点多,有人告诉张合义及其弟弟张朝阳,郑小军和牛军、张庆益等四人正在吉德茶行一边赌博,一边商量事。二人闻讯赶过去后,张合义与郑小军发生了争吵。期间,张合义顺手将郑军放在牌桌上的2000多元赌资扔了一地。张朝阳上去与郑小军拼命,结果被牛军、张庆益劝住……

案件侦查:负案在身的经侦大队长仍“热衷”于办案

7月20日,王卫生要求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受理此案。但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案后一直拖到7月27日才开始办理。

期间,心急如焚的张合义几次在其姨姨的陪同下,去找该经侦大队大队长闫五星,恳求尽快处理此案,闫五星告诉他们案件多,人手不够。有一次张合义称如果他们再不办案她就还去找县委书记和王局长,闫五星当着张合义等多人的面说:“王局长马上调走了,县委书记算个球。”

温县警方提供的案卷显示:闫五星等办案人员在对被询问人和相关证人进行询问时,均未依法呈请局领导批示,也未向被询问人下达呈请询问通知书。张合义也向记者证实她也未曾接到过温县公安局的呈请询问通知书,“每次都是通过电话被叫到经侦大队的”。

记者调查证实,郑小军在经侦大队接受闫五星等人的询问时,因害怕张合义向上级举报他,曾表示愿意多出钱赎回卖给张武生的三间房子再卖给张合义,结果被闫五星劝阻了,闫称:“你吃那亏干啥?下个不予立案通知,张合义就啥法也没有了……”

“从办案程序看,本案绝对是非法的,依照法律此案所有调查结论必须全部推翻,重新侦查。”温县公安局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看过案卷后说:“闫五星负案在身,由他主办案件也不太合适。”

记者向温县公安局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了解情况时,当谈及闫五星与郑小军的关系,该民警说:“闫五星很好打发,给他2000块钱他什么都敢帮人做。”据介绍,2002年以前温县侦破了一起案值较大的摩托车盗窃案,作案人是两男一女,两男子被抓捕归案后,被判了10年刑。参与销赃的女子张某一直批捕在逃。2002年11月20日,温县杨磊乡派出所将张某抓获,张某的姨父王某托关系找到时任该派出所所长的闫五星,给其送了2000元好处费,闫五星随后让张某交了两百元罚款就将其私放了。2006年10月,张某再次落网,并揭发了此事,闫五星当时刚调到经侦大队当队长一个多月,“后来还是牛军设法帮他摆平了此事……这事较起真来闫五星应该受到刑罚的呢……”

现住温县杨磊乡西留石村的张某称,是其姨父给闫五星的钱,具体多少不清楚,闫五星随后就让他姨父把她带回家了,她后来受到了“判二缓二”的刑罚。张某的姨父王某证实,当时他确实给了闫2000元钱。闫出事后的当天夜里11点多,牛军来到王某家将王某叫到自己车上,教育王某,检察院的人来调查时不要乱说……

胆大妄为:嫌疑人未以真名接受询问且谎话连篇

仔细阅读案卷记者发现,温县警方在对郑小军询问时,并没有核实郑小军的真实姓名,在案卷中除了一份看似与案件无关的证明材料上署名为“郑小军”之外,其他的询问笔录和郑小军的签名均显示为“郑军”,且笔录中也未见其身份证号。温县公安局相关民警说,这就和郑小军以王秀琴的名义签合同一样,将来案情一旦对他不利,他也可以说那个询问笔录不是给他做的。

查看警方的询问笔录,记者发现郑小军谎话连篇,如:7月3日他说“王秀琴和我是朋友……楼是王秀琴的,因为王秀琴有别的事,所以委托我来处理盖楼的一切事宜”;7月31日他说:“开发土地的手续是以王秀琴名字办的,王东桥委托我将房子卖掉(口头委托)……”;8月8日他说“我没见过王秀琴”等。此外,郑小军两次承认签合同时间是5月23日,但却把张合义付给他30万元的时间5月18日均说成是签合同后。

“因为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而实际是分期付款,说明张合义违约在先啊。”知情民警告诉记者:“他们就是想把案件变成经济纠纷……闫五星每次在给郑军和相关证人做询问笔录前,都要把被询问人叫到他办公室事先交代一番。”

此外,案卷显示的证言证明也不堪推敲,如:朱风营说“我母亲王秀琴是2006年去世的”;对此,除了上述沁阳警方提供的证明外,11月21日记者到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五组调查时,众村民以及王秀琴的大儿媳妇张丽琴也均告诉记者王秀琴于2004年7月死于心脏病。再如:8月1日田志文称:“签过合同以后,张合义付给郑军30万元。”

7月31日郑小军的询问笔录里显示了一处很大的删改,删改前郑小军说:“[你(张合义)把钱付完]我给你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都尽快给你办齐。”改后的字迹很小:“[你(张合义)把钱付完]我把全部钥匙给你……”询问人是闫五星、陈志强。

阅完案卷,记者发现,办案人员并没就郑小军乃至王秀琴、王东桥对土地上的房屋是否有处置权进行调查。而是混淆了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概念。“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只能说明拥有者对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而是否对房屋有处置权的唯一证明,就是国家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肖遂康说。

记者从温县建委了解到,那栋占用四人的土地建起的“王秀琴号楼”,在王秀琴死了两年后,以“王秀琴”的名义共办了一个“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王秀琴号楼”“五证二书”不全,属于非法建筑,依法也根本不可能达到郑小军在合同中所说的,为买受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的预期目的。

温县建委工作人员证实“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2006年7月郑小军去办的,证号5001400,“死人不会去找郑军分赃啊”。

此外,记者发现本案的整个卷宗里没有结案所必须的《调查报告》。

目无法纪:警方涉嫌帮“哥们”策划伪证

8月13日晚7:50许,张合义接到温县公安局一个民警的电话,这个民警告诉张合义:“合义大姐,任春旺正在飞龙饭庄帮郑军摆宴庆功呢,你不带人去看看?”随后,张合义叫上张朝阳、张秀九等三人驱车赶到了飞龙饭庄。

透过门缝,张秀九等人发现,在该饭庄一楼西南角的一个房间内,坐着的人有时任温县公安局的党委副书记、政委史广卿(现为公安局长)、牛军、闫五星、任春旺等人。席间,“只听闫五星说:‘老郑(郑小军)这个案子是魏曰高批示的,办得可真费劲,但现在基本成功了,局党委和焦作市局法制室都通过了,基本成铁案了,但还差几个东西,补上后就可以下不予立案通知书啦。’只听任春旺说:‘这事你可得办美啊。’牛军说:‘放心吧,闫队会处理的,喝酒吧。’8:40左右牛军等几人相互握手寒暄一番后,乘车牌号为‘豫H0239警’(闫五星的车)等两辆警车离去……”

“本案的真正办案人并非闫五星。而向局党委和上级汇报案情时却是闫五星汇报的。”温县公安局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义愤地告诉记者。

8月18日,“温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下达。

不服裁定:受害人到处找“青天”

8月26日,张合义气愤难平,便给“有丁青天美誉”的焦作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丁保东发了一条反映情况的短信,同时用特快专递将举报材料寄给了丁保东。

9月3日丁保东在张合义的举报材料上作出批示:“如如实,法理难容,经侦支队调查,如不够案,要协当事人进入法律渠道解决。”

张合义及其家人反映:“温县公安局内部人员告诉我们,丁市长批示后,牛军、闫五星、郑军觉得事情不妙,整天密谋对策。为了不出破绽,牛闫二人称:‘只有补充证据,完善过程才行。’9月10日,市局经侦支队开始介入调查此案……郑军、牛军和闫五星等人严密组织了一些在县局从没有出现过的奇怪证据……”

11月22日13:30许,按照张合义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拨通了上述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的电话,该民警称:“那些话我都不愿意再重复了。现在牛军和郑军他们应该就在一起呢,不是在德吉茶行就是在郑军家,你们去看看就清楚了。”

当日13:55,在知情人的引领下,记者来到了位于温县县城黄河路与慈胜大街交叉口。在该交叉口附近的一个巷子里,有三栋别致的联体别墅格外引人注目。知情人告诉记者,三别墅的中间一栋就是郑小军的家。

记者发现,此时有一辆牌号为“豫AFL276”的白色别克轿车和一辆牌号为“豫H2953警”的白色现代轿车正停在郑小军的家门口。经核实这两辆车分别是郑小军和牛军的。当日夜里23:10,记者再次赶到郑小军家门口时,发现郑小军的那辆白色轿车已经开走,而牛军的警车依然停在那里。知情人称:“他们应是去了警车不便出入的场所。”

关系成网:当地律师不敢代理此案

“郑军一伙人的关系网太密了,这个事情在本地很难解决,除非异地办案。”温县公安局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称:“你可以问问张合义,温县哪个律师敢做她的诉讼代理人?”据悉,张合义曾找过几个律师代理此案,但均无人愿接手此案。此外,记者在本次采访中,众多知情人里除了张朝阳和温县质监督局退休干部张秀九外,在接受采访前首先让记者保证不暴露其姓名的情况下才敢出面作证,有几位表示:“这是一个窝案,如果郑军等人被抓了,我敢当庭作证。否则那我可就惨了。”

11月23日上午,记者以短信方式给焦作市政府副市长、公安局长丁保东简单反映了记者的相关调查情况。当日中午,焦作市公安局副局长杨伊群给记者打来电话,让记者当天下午3:00赶到焦作市公安局。当日下午记者在焦作市公安局见到丁保东副市长后,将调查情况当面进行了反映……

11月24日上午,记者拨通了郑小军的手机,要求当面采访,郑小军说了一句“没时间”,便将手机挂了。记者拨通温县公安局新任局长史广卿的电话,结果没人接听。随后记者相继拨通了闫五星、牛军的电话,二人均拒绝了采访。再次拨打史广卿局长的电话,显示为正在通话中,记者随后为其短信留了言,说明来意并请其方便时能够接受采访,但直到发稿前尚未见史广卿局长的回复。

11月24日下午,牛军、闫五星被焦作市公安局叫了过去。

11月25日上午,张合义在张九秀以及为其义务维权的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一起,前往温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问询相关事宜,当碰到了闫五星时,闫五星对张合义说:“你敢到市里去告我,咱们等着瞧吧。”

温县检察院批捕科的人说,11月27日郑小军、牛军、闫五星三人一同去了温县检察院一趟,“问张合义是否来过……”

此后,当地相关警察还向张合义等人调查了前去采访此事的媒体记者,是否有违纪等问题……

拭目以待:看“官商”究竟能横行到几时

12月3日上午10:54,焦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支队长王玮给记者发来短信称:“……丁市长、杨伊群局长和您见面后,市局党委对张合义的案件非常重视,安排分管经侦工作的王绍政局长负责处理此案。在我们支队对案件进行复查的基础上,王局长数次听取了温县局和我支队的工作汇报,并组织召开了有我们两级办案单位和法制部门参加的案件研讨会,对案件定性、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如何更好地维护张合义合法权益及具体的途径和方法等诸多方面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称“下周我们做完相关工作后,会根据王局长的安排”,与记者联系并当面反馈情况。最后王玮向《中国产经新闻》对温县警方的新闻监督表示感谢。

12月3日,《温县公安局复议决定书》[温公复决字(2009)01号]下达,对张合义的复议申请作出“维持原决定”。

据了解,“周五(12月4日)下午,闫五星等人将(关于张合义的)案卷重新装订了一下,又塞里了一些东西”。

12月24日,温县公安局一民警告诉记者:“近几天郑军老和闫五星在牛军的办公室……”

目前,受害人张合义精神已濒临崩溃,整天以泪洗面,奔走投诉。该案将如何结局,人们拭目以待。

专家说法:“官商”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警方非法办案

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肖遂康仔细研读过此案的卷宗后,以书面形式写了一份1600多字的《法理分析意见》。《意见》认为:郑小军作为一名国家干部参与经营活动,违反了国家党政干部不允许经商的规定,在经营活动中为牟取不法利益采取了隐瞒、欺诈的手段,以已故他人的名义与当事人签合同,诱骗其出资购买其经营的非法“商品房屋”并违反“合同”约定,任意毁约致当事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侦查。

知名律师常伯阳在指出郑小军涉嫌犯诈骗罪后还称,郑小军作为国家干部在温县拥有多处房地产,巨额资产已远远超过其合法收入。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条例》第七十七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且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常伯阳律师认为,郑小军的行为还违反了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此外,肖遂康教授指出,此案中公安机关在违反程序非法办案。并进一步指出,作为人民警察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闫五星、牛军等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应当按该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其究刑事责任。

肖遂康教授和常伯阳律师呼吁上级纪检部门能够介入调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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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润岱 董沛霖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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