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九
明确学校幼儿园事故责任区分
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焦点十
用惩罚性赔偿打击问题产品
法律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能否达到惩罚的目的令人关注。专家表示,例如产品责任方面,我们知道假如某不法厂家生产出1000个不合格产品,最后造成了侵权后果。但一些大众有可能会因维权太麻烦或者维权成本高等原因,不进行维权,可能就几十个维权,最后即使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效果并不明显。有了惩罚性赔偿金,不仅可以对不法厂商予以惩罚,并且可以调动受害人的维权积极性。
法律中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是指恶意的产品侵权责任,即明知产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损害,却仍然将其投放市场,放任造成损害。但具体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侵权责任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经过司法实践摸索,积累经验,将来由法院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综合新华社 法制晚报 南方都市报 中国青年报 于英杰
■相关新闻
新法明确公民至少
拥有18项民事权益
《侵权责任法》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作为民法典九编中的一编,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审议是在2002年12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此后考虑到整体审议通过难度较大,采取了分编审议方式。2007年,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法律,物权法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此后,侵权责任法立法进程提速,于去年12月和今年10月、12月又进行了三次审议。
上世纪80年代通过民法通则后,最高法院出台了许多有关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其中有些与侵权责任法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司法解释将有向法律靠拢的问题,司法解释有一个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综合
■专家视点
中国向形成民法典
迈进重要一步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案件98万余件,2008年达到103万余件。而2009年,“三聚氰胺索赔”“上海倒楼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等侵权纠纷也成为公民维权热点……
“从近年热点侵权案件中,每一个权利人都在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求不同的方法,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认为,与权利保护请求相对应的,是维权结果的不尽如人意。这与现有法律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分散、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不一致有所关联。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将改变这种局面。
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关专家认为,这部法律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向形成民法典又迈进重要一步。专家表示,继物权法之后,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30年前,当我刚刚开始涉及这个领域研究的时候,几乎没有人知道有一个法律叫做侵权法,几乎没有人知道我们有一种权利叫人格权。”作为专门研究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的专家,杨立新感慨道,30年后的今天,几乎没有几个人不知道侵权责任法,几乎没有几个人不知道人格权。
尽管侵权责任法并未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全部损害类型,只是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但这并不影响侵权责任法在颁布后的强大规范调整功能。”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民法学专家王利明认为。人们在欣慰地看到侵权责任法的“呱呱坠地”之时,也期盼其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能发挥重大作用。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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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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