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一: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
6688位受访者认为“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是未来10年的严峻挑战,占受访人数的82.3%
编者引言 虽然惩治腐败是我们党的一贯立场和方针,而且惩治腐败的力度逐年加大,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但无须讳言的是,腐败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某些时期、某些地方、某些领域甚至还呈蔓延之势,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人数越来越多,职务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大,腐败的“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苏共解体和东欧剧变的事实证明,即使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无产阶级政党,也没有对政权更替的“历史周期率”获得终身免疫力。相反,腐败现象的蔓延却是加速政权更替的催化剂。
因此,胡锦涛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历史任务。”将反腐败提高到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足见党中央对反腐败的紧迫感和腐败危害的危机感。
拨开历史迷雾,我们发现,导致苏联剧变的原因有许多,但有一个被我们忽略的重要原因,就是苏共领导层中的腐败已经发展到这种程度,即他们所攫取的特权和社会财富之多,使社会主义和共产党的外衣已经成为束缚,不便于他们更放手、更放心地去侵占和鲸吞更多的国家财富。可以说,搞垮苏共的主要力量并不是反共分子,而是苏共党内的腐败分子:由腐败导致民心丧失,最终丧失政权。
未来10年,在我们党正处在历史上最兴旺发达的时候惩治腐败顽症,无疑是选择了最佳的手术期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颁布的制度可以说不胜枚举,为什么腐败仍屡禁不止?
惩治腐败是一项世界性的严峻课题。不论东方还是西方,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面对腐败的严重挑战,世界各国政党、政府都在研究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对策。
制度反腐是人类反腐的经验总结和历史选择,在人类几千年的反腐实践中,历朝历代也制定过许多制度,为什么最终都因腐败而亡?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颁布的制度可以说不胜枚举,为什么腐败仍如此猖獗?
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法律制度,之所以对惩治腐败的效果不佳,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制度设计不科学;二是制度执行没有刚性;三是反腐败工作没有一部统一的纲领性法律。
要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必须提高制度的质量和执行的刚性。一是制度设计必须持定“无赖原则”。在制度设计时,应有这样一个假设,就是每个人都是“无赖”,只有以硬性的制度制约,才能让其规规矩矩服从公共利益。英格兰著名思想家休谟提出,制度设计要从“最坏”情形出发,不能对人的“觉悟”心存侥幸。
二是制度操作必须具有可行性。制度是运用于实践的,不是用来装饰的。它必须具体、可操作,具有内在逻辑性。既有实体性要求,又有程序性规定;既有宏观架构,又有微观措施。要在实际工作中行得通、用得上。凡是具有“不可行性”或“低度效益性”的制度,都是可行性不强的制度,除了造成资源浪费和信誉流失外,没有任何正面效益。
三是好的制度应该上升为法律。只有把制度变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惩治性。让遵纪守法者在全社会畅通无阻,使破坏法律者在全社会无路可逃。这样的制度才称得上科学的反腐制度。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腐败的发生有其特殊原因,因而惩治腐败的措施和对策也就有所差异。中国的反腐败有中国的特殊性,因此,中国应走中国特色的反腐败之路。经过长达十多年的认真研究,笔者认为,当腐败现象在中国尚未取代经济发展成为社会主要矛盾前,采取措施遏制和惩治腐败,既十分重要,又十分紧迫,既是现实之需,更是历史之举。
借鉴世界各国的反腐成果,中国特色的科学反腐制度,主要应包括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反腐败国际合作制度五种,并以此为核心内容,制定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只有科学设计和强力推行上述五项制度,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使之互相配合、互相衔接、互相支撑,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腐败多发、高发的态势,为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经济保障。
毋庸置疑,随着以阳光法案——家庭财产申报制为代表的反腐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的出台,中国社会将面临一场深刻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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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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