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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泊头广电职工因父亲举报领导被判刑5年
2009年12月18日 11:01环球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赵父实名举报局长经济问题,赵英新再次被公诉贪污

获得国家赔偿后,赵英新便开始向泊头市广电局提出解决2003年6月到2005年9月期间工资、津贴、各种福利和后续工作等遗留问题,但没有得到广电局的回复。

2005年河北省开展检察机关大接访。当年10月,时任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李建华带队在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接访,赵英新和赵宪山赶到沧州将申述材料递交给李建华。

赵宪山清楚地记得,李建华看过申诉材料后非常重视,当天上午就从泊头调卷并会同有关人员研究。

两个多小时后,李建华来到信访接待室。“他对我说,这个事情你女儿既不违法也不违纪,是我们办错了案。”李建华当场向他们郑重道歉:“因为我们基层检察人员办案素质低,给你们父女和家人带来伤害,我代表三级检察院给你们道歉。”说完,李建华还正式鞠了一躬,并指派沧州市人民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处理后续工作。

看到这一情景,赵宪山父女当时就哭了。赵宪山感到司法机关有错即纠,是可信的。

在这种心理下,赵宪山做了“一生中最后悔的一件事”——2005年11月1日,他到河北省检察院实名举报泊头市广电局局长杨玉柱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经济问题。

举报结果还没出,赵英新已了结的贪污案突然生变。

2006年3月,赵英新接到同事电话称:“黄骅市检察院的人来调查你的情况了,查的还是你承包广告业务期间的事情。”

由于案件已经审结,赵英新并不着急,她相信事实终归是事实。

但一个月后,一个同事打来电话告诉她说,看见了一份《泊头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告承包经营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处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对赵英新十分不利。

2006年6月,黄骅市检察院以“涉嫌贪污”传唤赵英新。8月,黄骅市检察院立案侦查赵英新涉嫌贪污一事,并派办案人员长时间在泊头市广电局找赵英新的同事调查取证。

2006年10月24日晚,黄骅市检察院将正在石家庄的弟弟家养病的赵英新拘留,关押在黄骅市看守所。

“经过这么多申诉都没有用,我当时真的很绝望了。”赵英新这样回忆当时被带走时的心情。

2006年11月,因赵宪山的举报,河北省检察院指定衡水市武邑县检察院对杨玉柱进行调查。

“新证据”的真实性遭质疑

赵英新称,导致她再次被以“贪污罪”公诉的关键是泊头市广电局的“处理规定”。赵英新被连续10次提审,每次都请求查看“处理规定”,但均遭拒绝。

2001年赵英新和9位同事承包了泊头市广电局2001年下半年的广告业务,据《泊头市广电局关于调整广告承包经营方式的意见(二OO一年七月十七日)》的规定:“承包人没有完成任务时,按少收入部分的25%进行处罚,从风险金中扣除,按6∶4比例由承包人和其他人员分别承担。”

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写道:“自2001年7月27日开始至12月26日承包结束,被告人赵英新所负责的承包组在经营期内实际完成的广告收入为91427元,按泊头市广电局规定的130万元的标数,赵英新尚欠交局广告费364743元,在双方认可后,该数额在全局大会上进行了公布。”

但赵英新称,2001年下半年她负责的承包组结束承包后知道有亏损(不足130万元),但局里一直没有与他们结账,根本不知道欠局广告费的具体金额,也没有在所谓的全局大会上公布。

2009年12月17日,一位长期在泊头市广电局工作且参加广告经营业务的人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了这一点。

记者拿到的泊头市广电局的“处理规定”中称:“凡有挂账欠款的投标人,在以后的竞标中如果再次中标承包并超额完成任务,其超额部分必须在局扣除原挂账欠款后,方可返还奖励,并退还风险抵押金。”记者注意到,该“处理规定”的最后一条的内容为:“本规定适用2001年下半年至2003年竞标承包期,如和年度承办办法有冲突,执行本规定。本规定解释权归局委会。”“处理规定”的落款日期为“2002年1月8日”。

赵英新称,这个“处理规定”把她参与过的2001年和2003年前后两次相互独立、不同性质的承包连在了一起。并称,之前从未看见过这份“处理规定”。泊头市广电局广告业务经营人员王清也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从未看见过那个‘处理规定’。”

2007年1月,黄骅市法院审理赵英新涉嫌贪污一案。赵英新坚称自己从未看见过所谓的“处理规定”,在决定投标承包泊头市广电局广告业务时看到的只是2003年度的广告承包经营办法。

令赵英新感到“震惊和悲哀”的是,检方当庭出示了赵英新30多位同事的证言,多个证言皆称“知道赵英新欠364743元,并知道‘处理规定’的制定”和泊头市广电局领导曾告诉过赵英新“处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对此,赵英新向法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请求。

赵英新的一审辩护律师王强和刘若菊在取证后当庭对“处理规定”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王强提供了参与2003年广告招投标会和参与2001年承包经营的11位泊头市广电局职工的证词,11人皆称“从未见过此文”。

王强也提出,检方提供的“处理办法”是复印件,要求出示原件,并提请法庭对“处理规定”的真伪进行鉴定。

但直到2007年5月14日,宣判之前的一次庭审,所有证人均未出庭作证。法官对律师提出的对“处理规定”鉴定真伪的请求的回复是:“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找不到可以鉴定的机构,无法鉴定。”

赵英新   OO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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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郑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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