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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规定媒体曝光材料可作干部问责线索
2009年12月04日 03:30人民网-人民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报海口12月3日电 (记者马应珊) 海南省纪委、监察厅日前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其中规定,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可作为问责线索来源。

《实施办法》明确,由省委管理的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县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为问责适用对象。

根据《实施办法》,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可作为问责线索来源。除此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材料,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和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重大事故事件处理、审计、案件查处、巡视等工作的材料,工作考核考察和检查评估情况等其他反映党政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的材料均可以作为问责线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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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应珊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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