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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回应“五等村民”说
2009年12月03日 05:48内蒙古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称所谓的“等级制”是误解 与现行土地政策不矛盾

“这是记者不了解我国的土地政策而做出的结论,事实上,并没有什么一等公民二等公民之分,如果说有,那也是全国大量存在的问题,因为这涉及我国的土地政策,我们郊区的土地分配补偿与国家的土地政策并不违背。”昨天,针对有媒体报道“内蒙古一村庄村民等级制引发不满”,包头市新闻办公室副主任康建俊接受早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

康建俊说,他昨天早上已经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里听到了这个报道,随后他在网上也看到了这个报道。他认为报道此文的记者给定的所谓“等级制”“世袭制”,是该记者对我国的土地政策不了解造成的。

媒体报道>>>

村民分五个等级 一等可世袭

昨天有媒体报道,按照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的尹六窑村的规定,把全体村民划分为一到五个等级,在分配土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的时候,按照所划分的等级予以分配。一等村民能够世世代代享受一等待遇。1963年以前在这里落户的属于一等村民,二等村民包含1963年到1975年,三等是1976年到1985年,1986年到1996年是四等,1996年以后就是五等。等级制进而演化成一种身份的象征,甚至年轻人择偶也会将此条件考虑在内,一等村民绝对不能找二、三、四等村民的女儿,要门当户对。

根据报道,“如果是一等村民,就享受100%的分配;若是二等到四等的村民,则按补偿款的85%、70%、50%比例分配;若是五等村民就什么都没有。一等村民还能够世世代代享受一等待遇。这种身份歧视引发了村民的强烈不满。有村民反映,位于昆都伦水库上游的桃而湾村,因为经常遭遇洪水,在当地政府统一安排下于1985年、1997年分两次移民。其中在尹六窑村共安置40多人。”

政府回应>>>

“三六九等是误解”

康建俊解释,农村的种种福利待遇都和土地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改革开放以后,土地都分下去了,全国的人口流动也开始了,后来包头郊区不少村里的流动人口太多,他们打工不走了,时间长了,逐渐落户了,这样就有了拆迁户、搬迁户、移民。

“并没有明确地规定几等公民,这样的规定就是封建社会嘛,是记者把他们说成了三六九等,有误解。”康健俊说,“如果要怪,只能怪我国的土地政策。因为我国的土地政策规定,土地使用30年、50年不变,当年分到的土地,后来享受的还是他的家人;而后来落户的,本来就没有地了,可能就只能分到少一些的土地了,给一部分土地已经是不错了,这在很多地方都是现实的情况,没有土地,就没有相应的福利,尤其是在现在农民种地有补助、退耕还林有补助的情况下。”

专家观点>>>

以落户年头来分补偿少见

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昌平昨天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很难对包头的做法给予肯定或者否定,这个问题很复杂。考虑到现实情况,如果大部分村民,如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它的存在也并非不可。不过,他表示,以落户年头来分土地的情况并不多,大多数都是以人口来分。

“我国关于农村的很多法律都有相互打架的地方,比如符合土地承包法了,可能不符合合同法,可能符合合同法了,又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一盘棋的政策,结果又不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这样越想规范,最后越乱套。”李昌平说,每个地方的情况都不一样,千奇百怪,尤其是人口变动比较大的地方。“很大程度上是历史原因。没有统一标准和答案,千万不可说哪个专家说的就是对的,这样的结论很危险,会把矛盾激化。”他说,有些规定和风险应该留给县市一级,而目前的情况是县市一级没有这样的权力。

图解五等村民

一等村民:1963年以前落户的 享受100%的福利分配

二等村民:1963年到1975年落户的享受85%的福利分配

三等村民:1976年到1985年落户的享受70%的福利分配

四等村民:1986年到1996年落户的享受50%的福利分配

五等村民:1996年以后落户的什么都没有

等级制进而演化成一种身份的象征,甚至年轻人择偶也会将此条件考虑在内,一等村民由于还能够世世代代享受一等待遇,绝对不能找二、三、四等村民的女儿,要门当户对。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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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玉蓉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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