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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拟给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 规定多项采访义务
2009年10月22日 06:28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亲自指定市委宣传部起草的《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 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昨日下发到各镇街,这是一份仍在征求意见的初始文本。

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种种为记者采访提供便利的具体措施,包括发放“专用采访证”等。文件还要求各镇街、各部门不得阻挠记者采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坚决追究责任”。

市内外媒体采访机会同等

“在日常工作中,凡媒体记者前往联系采访事宜,各镇街、各部门核实确认其合法身份后,要以礼相待,实事求是介绍情况,为其开展采访提供便利条件。”文件第一条即说明了基本要求。

文件中说,对于市委、市政府举办的预先确定可以公开报道的重大会议、重大活动,驻莞媒体与市直媒体享有同等新闻报道机会。东莞全市各级各部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助理的办公电话、传真号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以方便媒体记者采访。

文件中提到,东莞市委宣传部还将给媒体记者发放专用采访证,每年审核,年初换新。

侵害记者权益将被追究

文件中明确表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止新闻媒体的正常采访活动,切实维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

“各地有突发事件发生时,当地宣传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尽量避免与媒体记者发生争执和冲突。”一旦发生侵害记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地方政府要立即向市委宣传部报告并迅速妥善处理。处理不当以致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坚决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报道失实收回采访证

文件同时也规定了媒体采编人员的一些义务。如在采访前,记者要主动出示采访证件或有关证明,并不得以采访为名进行敲诈、勒索、恐吓、诈骗等。对于对重大会议、活动报道严重失实的记者,可能被收回专用采访证;在突发事件现场不遵守采访秩序、擅闯警戒线的记者,特别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有些细节要重新考虑

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董天策说,文件中规定记者身份经审核合法之后有关单位要为其采访提供便利,这肯定是正确的。

不过,董天策认为,对于其中规定的会议、活动主办方享有“刊播前审稿权”,与当前形势要求的信息公开和民主法制化进程还有一定距离。“应当信任媒体能够把握会议和活动的精神实质,不应当审查稿件”,董天策说,“这是比较传统的控制性手段,在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广东也应该改革了。”

对于“报道严重失实”的可以收回采访证的规定,董天策也有不同意见。他说,这样做仍嫌简单。“应该给予媒体更正的机会,也可以开发布会予以澄清。另外,失实不失实不应该由当地管理部门说了算,而应该由司法部门来判断。”(记者李少威)

早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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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少威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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