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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扣押货物应开清单
2009年08月03日 03:15广州日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正式公布 9月1日起施行

城管扣押货物应开清单

●城管“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同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城管有权扣押物品,但须是经对当事人劝告且拒不改正的,同时要现场开具清单交由对方签名确认;

●对于扣押物品,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城管可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物品拍卖抵缴罚款。

经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日前公布,将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监察条例》废止使用。

记者看到,城管综合执法中的许多细节问题都在《条例》中得以明确,使日后的执法得以避免“无法可依”的尴尬。不少市民表示,希望《条例》能给广州城管的管理和执法带来新变化,进入更加文明的执法时代。

文/记者全杰

漫画/张滨

焦点1

执法队员与协管着装不同

现象:记者曾多次接到市民的投诉电话说,有城管队员穿着便装就上街执法,有时候城管队员查处乱摆卖,但不出示任何证件。同时,有市民认为协管队员不算正式的公务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权。

相关条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按规定着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聘用的人员不得穿着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相同或者相近的制服。”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和实施行政强制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说法:今年,广州3000多名编制内的城管执法队员全部更换新装,将正规的城管执法队员和聘用的协管队员分别开来。有负责人表示,目前协管队员不具备开具罚单进行处罚的职权。

焦点2

劝告无效才可扣押货物

现象:记者曾经多次目睹有城管执法人员在没收“走鬼”乱摆卖货物后,没有作出任何交代或者留下处罚书。

相关条例:“对市民多次投诉或者占用重要区域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劝告其自行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清单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清单应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说法:有城管负责人表示,扣押货物是最后关头迫不得已的处罚方式,“现在关键问题是,《条例》规定在扣押前需要先作出劝告,劝告无效才可以扣押。”他表示,“现在《条例》规定的做法强调了城市管理执法中要以人为本。”

焦点3

可拍卖扣押货物抵缴罚款

现象:许多市民都对城管扣押“走鬼”货物的去向充满疑惑。

相关条例:“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工具和其他物品拍卖抵缴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对其中符合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的物品,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登记后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摄)像予以记录。”

说法:对《条例》允许城管部门可以对货物进行拍卖、变卖,多位负责人对此持保留意见。“一来怎样操作还要慢慢探索;二来拍卖货物还会‘节外生枝’,稍有不慎就会对城管形象产生负面影响。”

焦点4

劝告为主处罚为辅

相关条例:“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说法:专家分析说,城市管理方向宜疏不宜堵,《条例》的规定有利于缓和城管和“走鬼”双方的矛盾。

焦点5

“呼死你”有法可依

相关条例:“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宣传品,并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书面通知通讯企业按照与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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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全杰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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