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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镉污染:群体性事件不是一天酿成的
2009年08月03日 03:03新京报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在这5年间,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当地有关部门是如何处理的?为什么非要等发生了群体性事件,造成了更恶劣的社会影响,才查处相关责任人?除了环保局,还应该有哪些部门需要为此担责?毕竟,此次群体性事件不是一天酿成的。

日前,湖南浏阳市上千名村民因工厂污染问题,围堵镇政府和派出所。对此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湘和化工厂法人代表已被刑事拘留,浏阳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停职,相关责任人在接受调查。(新华社8月1日电)

明知可能会出现环保事故,为何还有大量高污染的产业在各地投资兴建,而且建成后又在环保执法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直接原因是急功近利的经济发展方式,不少地方政府并没根本改变“GDP优先”的政策模式。这使得各地对容易创造GDP的重化工业格外垂青,不仅在招商引资上给予政策优惠,还在项目审批和生产监督上法外开恩。这次触犯众怒的湘和化工厂,就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而来,并曾在2004年4月未经审批建设一条炼铟生产线。

不把绿色GDP和民众意见真正当回事,根本原因则是相关处罚与监督不到位。随着群体性事件的增多,近年来国家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官员问责制度,但从执行效果看,官员事后究责在一些时候还是“雷声大、雨点小”,使得官员失责被罚的成本很低。这种制度环境的缺陷,与公众越来越强的权利意识正在形成反差。

因化工污染、强行拆迁、地铁噪音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这些年来不断增多,所反映的问题是,如果执政方式不与时俱进,不充分考虑民心民意要求,不对民众意见及时做出合理答复,群体性事件就会很容易酿成,维护社会稳定就会付出极大的社会成本。

以湘和化工厂为例,2004年4月,那条未经审批建设的炼铟生产线建成后不久,当地村民就开始反映问题,一部分出现症状的村民检查发现体内镉超标。2009年4月,湘和化工厂被迫停产,相关责任人已被停职接受调查。那么,在这5年间,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当地有关部门是如何处理的?为什么非要等发生了群体性事件,造成了更恶劣的社会影响,才查处相关责任人?除了环保局,还应该有哪些部门需要为此担责?毕竟,此次群体性事件不是一天酿成的。

执政方式的现代化,是保障民众权利、防止官民冲突、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必要条件,也是加强政府公信力的不二法门。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强有力的事后责任追究。官员权力是用来为公众服务的,权力没尽到服务的责任,就会对民众的权利造成伤害,对其处罚以谢其责乃国际通例。只有严格问责,在“乌纱帽”上把该做的文章做好,才能真正抑制唯经济增长主义,才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也才能减少由这些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应该说,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及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国家日益重视更新执政方式、优化官场文化,官员因失责而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对有关事态应对失当而因此受罚,其力度已有所加大。纵容环保违法、工程违章等行为而带来严重环境和社会后果,对官员个人仕途来说,也日益得不偿失。这次浏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该市环保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就已遭免职。该承担的责任要让其承担,严格处罚制度和措施,公众才不会以怀疑的眼光打量政府。□梦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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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学者   编辑: 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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