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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拟规定无固定场所摊贩可登记成为个体户
2009年07月21日 17:57中国新闻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中新网7月21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

征求意见稿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前款规定的区域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前告知个体工商户,并另行指定经营区域。

征求意见稿指出,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当场登记。

同题报道: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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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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