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机关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计算标准》(下称《标准》)已于5月28日下发,从2009年5月30日零时起至2010年5月29日24时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有关赔偿项目的,均按该标准执行。广东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今天告诉记者,这是该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而制定的。据介绍,广东省今年一般地区(深圳属于计划单列市,珠海和汕头属于经济特区,广州等其他城市都属于一般地区)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分别提高了11.4%和13.8%,人均消费性支出也有所提升。《标准》各项都有不同程度的上调,受害者将得到更多的赔偿。比如按照新标准,事故中负全责的肇事者最多要赔偿死者76万多元,比去年增加6万元。
记者注意到,根据最新标准,虽然受害者能比去年得到更多赔偿,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差异仍未取消,由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及消费性支出存在较大差距,“同命不同价”问题依然存在。比如,如果一名司机对受害者死亡要负全责,还要负担一名无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城镇居民能获赔76万多元,而农村居民只有25万多元。
那么,新《标准》与过去的执行标准有什么不同呢?广州市交警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广东省规定的标准之下,广州市进行了一些特殊处理,即无论户籍在哪里,只要是在广州发生的交通事故,就按广州的标准来计算赔偿。如果外地居民拥有城镇户口,那么他的赔偿就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如果是农村户口,那就按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如果农村户口的外地居民在广州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工作,并能提交相关证明,也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
社会舆论认为,广州市交警部门的这一特殊处理,在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上迈出了具有突破意义的步伐。但是,这依然是农村居民有条件地实现与城镇居民“同命同价”———要求农村居民证明自己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有稳定收入来源等。这一突破仍然属于“有限突破”。
记者了解到,近日提交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均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如果这条规定获得通过,就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同命同价”。
有关专家呼吁,从广州的“有限突破”,到广西将有可能实现的“一步到位”,说明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的步伐完全有可能迈得再大些。毕竟生命无价,更应该本着“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实现无条件、无差别的“同命同价”。(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
邓新建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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