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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院长:死刑二审征求意见并非民意审判
2009年05月18日 09:20法制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死刑二审“征求意见”并非“民意审判”

对话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立勇

本报记者 邓红阳

对话动机:有着“人口大省”、“案件大省”之称的河南省近期在死刑案件二审中接连推出“陪审团”、“量刑答辩”的尝试,引起各方热议。

这些改革措施的倡导者和推行者,是2008年1月就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张立勇。

近日,记者如约来到张立勇的办公室时,他正在阅读《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上面密密麻麻地做满了标记。话题就从纲要中的“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开始了。

老百姓对生死问题最慎重

记者:《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法院新一轮改革全面启动。我们注意到,此前,河南省高院在死刑二审中,就开始尝试邀请案发当地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庭审,庭审结束后,请他们对一审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发表意见。这是不是对西方陪审团制度的一种“本土化”探索?

张立勇:我曾研究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与之相关的制度当中特别提到,重大案件包括有一些可能牵涉死刑等等这样重要的案件,要有人民陪审员来介入。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是以法官的身份出现在庭审现场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不能参与二审案件审理的。因此,在死刑二审这样事关被告人生命的大事面前,通过当地各界人士的意见,了解当地的社情民意,对合议庭依法办案是个有益的补充,体现了对死刑判决的慎重。

我们发现,老百姓对生死问题是非常慎重的。他们会有理有据地亮明自己的观点,不会随意向合议庭发表意见。旁听案件审理的一个群众代表向合议庭发表意见时曾这样说:“我不懂法律的具体规定,但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拍着胸脯说的良心话。采不采纳,是法院的事,但说不说是我的事。我感谢法院给了我这样一个说话的机会。说实话,让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是活还是死发表意见时,谁会随便乱说呢?”

记者:有人称河南高院的这种尝试为“陪审团”模式,有人认为是“评审团”模式。您同意哪种说法?

张立勇:我认为,这些说法并不重要。不管采取哪种审判方式,实行哪些具体措施,最根本的是要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高度重视人权保障的今天,征求群众的意见,有利于法院依法审慎地处理好每一起死刑案件,确保死刑判决的最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而且,通过群众的参与,有利于开展法制宣传,增强群众法制观念,起到警示作用。

英美等国沿用多年的“陪审团”,其成员全部由选自普通人的外行组成,不受专业法官影响。这种制度在听取群众意见方面有优势,在防止司法腐败上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未必适合中国国情。而我们的做法是监督性的,邀请群众代表旁听审判并发表意见,其本质是公开审判的形式,但由于要发表意见给合议庭参考,所以又不同于普通的旁听者,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为了增强死刑量刑的民主性、透明度和公正性。

并非脱离法律实行“民意审判”

记者:有一种声音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理解适用属于法官独立审判的范畴,而群众代表发表意见会干扰法院的独立办案。作为高院院长,您是如何看待这种说法的?

张立勇:法院是一个司法机关,它必须遵守正当法律程序,遵守实体法律,办事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司法公正。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正义,群众意见并不与司法公正相冲突,二者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关系。所以,审判活动要维护社会正义,就不能完全将民意排除在外,而应将民意当作促进司法公正的一种有益监督。

刑法分则在规定最高刑为死刑的案件中,往往也明确“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或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作为处以死刑的条件,如何认定“恶劣、严重、极坏”等字眼儿的内涵,往往由法官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业务阅历等综合素质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适用法律,很可能会异化为法官的“个人看法”。将群众意见作为死刑判决的依据之一,并非脱离法律实行“民意审判”,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消除法官“关门判案”的弊端,更加谨慎地把握死刑的审判标准,做到疑罪从无,宽严相济。

记者:那么,您认为法官应该如何把握好民意与理性的关系?

张立勇:在这方面,法官必须审慎地把握两个方面:一是不能仅仅以民愤过大作为死刑判决的前提,要懂得认清不理性的民愤、基于误导的民愤和理性的民愤;二是在民意严重偏离被告人犯罪事实等相关问题时,司法机关要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努力调查真相,排除疑点,竭力避免错杀。

有这样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被害人亲属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法院二审发现,此案没有找到被害人的尸体,于是依法作出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来,侦查机关历尽周折找到了被害人的尸体,固定了关键证据,从而确保了判决的公正。

我们曾经对死刑判决的社会反响做过专门调研,被调查对象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人员。比如,对涉黑等案件的判决,99%的被调查者希望对被告人判处死刑,1%的被调查者不表态;对邻里纠纷等引发命案的判决,61.6%的被调查者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有责任,希望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希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建议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把这些意见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之一,既有利于公正判决,也有利于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我并不否认,司法审判本身是一项专业性很强、需要相对独立的严肃行为,法官进行审判活动时,确实需要保持一种相对独立、理性的状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际上,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和看法,确实带有一定的主观情绪性。如果过多地在司法审判中考量各种社会公众意见,可能会对法律的稳定性、统一性和司法权威性造成一定的侵害。但公正司法不能仅强调理性与独立,而忽视民意背后社会心理的诉求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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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红阳   编辑: 霍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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