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著名刑法学者高铭暄建议在今年建国60周年之际实施特赦,以示“宽严相济”和“让宪法有些制度不至于空悬在那里”(2月18日《羊城晚报》)。
我国《宪法》第六十九条第(十七)项规定了特赦制度,但是只是较为笼统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决定特赦”。高铭暄先生呼吁在今年建国60周年之际实施特赦有其道理,中国司法本就有“赦宥”的传统,如果确能对那些罪行较轻且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的罪犯予以特赦,倒也不失为一件既得民心又不致使正义失衡的美事。可是其中的关键在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无一部法律将特赦制度的实体内容与具体程序具体化。也就是说,特赦适用于何种对象,由何机构负责,程序如何等诸多问题都缺乏操作规范。我国建国以来的几次特赦也多是针对政治犯和战犯的,并无严格的程序规定,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政策性的决定,且只有第一次特赦是包括了对刑事犯的特赦的。
高先生建议实施特赦的理由之一是可以体现我国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理念。实际上,“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并不是今人的新创,中国的司法本就有“赦宥”、“宽猛相济”的传统,“重罪十条”、“存留养亲”、“亲亲相隐”等传统司法制度中都包含有对特定情况从重或从轻处罚的精神。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也并非只有特赦是彰示宽严相济之途,诉讼过程中因具体情况而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罚的规定就是一例,还有与“特赦”颇有可类比之处的减刑、假释制度,这些都是由法律规定有严格的适用对象与适用情形的。如果只是为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似乎倒也不急在这一时,至少应当先广泛征求民意,再立法规定特赦的具体程序为好。为了赶在国庆60周年这等大喜之年实施特赦实是一种政治思维下的意见,而不是出于法律思维。
至于“不让有些宪法制度悬空一说”,则实在是有些让人摸不着头脑。特赦制度的悬空实是因为现实没有特赦的需要,或者至少说缺乏一部实施“特赦”种种具体规定的法律,而不在于没有实施特赦。难道就因为我们“不能让制度悬空”,就一定拿出来操练一番,而不管社会现实是否需要吗?如果说真的是因现实不需要某种制度而使其悬空,那么最好的做法是让它从法律中消失,而不是拿出来比划一番。
中国如此之大,民众对于犯罪行为的厌恶如此之深,况处今日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的时代,如果说要实施特赦,没有一部较为具体的《特赦法》来规定哪些人可以依哪些程序来适用特赦,恐怕难以让人民大众放心。盖因其关乎服刑人员的命运转折,极有可能成为又一滋生腐败的温床,又因其关乎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人民大众的情感,甚至关乎社会的稳定,故不能不慎之又慎。(齐虎)
作者:
齐虎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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