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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将结婚宣誓和公告制度写入婚姻法(图)
2009年02月14日 13:02法制日报 】 【打印

绘制/苏泳任

2月13日,情人节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在北京市中关村工作的张先生和李女士,一大早就来到海淀区万寿路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在婚姻登记处登记员确认双方身份后,张先生和李女士走上宣誓台,在登记员的带领下学习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然后男女双方签字、按手印,领取结婚证书,最后由张先生向李女士献上一支红玫瑰。仪式全过程有专人拍摄,为新人留作纪念。

婚姻登记处的登记员告诉记者,这种被称为“结婚宣誓仪式”的新形式,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所接受。来登记处登记结婚的许多新人,都选择这一方式步入婚姻的殿堂。

【变化】折射婚姻立法理念进步

结婚是人生大事,留住那美好的时刻是每一对新人共同的愿望。

时至今日,许多已婚者多年后回忆自己登记结婚的场景时,都会有这样的印象:一间小屋子,一个工作人员,验完相关手续,结婚证一递就结束了。

“这么简单呀,人生大事这样办太遗憾了!”这是当时许多年轻人登记结婚时的心声。

正因为如此,庄重神圣、形式新颖的宣誓结婚仪式,从2001年在部分地区一出现就颇得新人们的青睐。

目前,在北京、上海、杭州、无锡、深圳等不少地方,婚姻登记机关都推出了婚姻登记明确夫妻关系、结婚宣誓增强法律责任、颁证仪式记录神圣时刻的情系新人服务活动。

这种被称为“结婚宣誓制度”的新登记方式,一改传统单一的婚姻登记发证模式,在原有婚姻登记的基础上增加了结婚宣誓和颁证仪式两项内容。

结婚宣誓仪式到底有无必要,人们在认识上并不一致,多数人赞成,但也有人反对。

前文所述的张先生认为,这一新举让新人从登记结婚这一神圣时刻起,就能铭记自己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这种庄严的宣誓让我们更加感受到爱情的永恒和婚姻的神圣,这珍贵的瞬间将永远珍藏在我们的记忆里。”

万寿路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也认为,宣誓结婚除为来登记的结婚者营造一个良好气氛外,也体现了街道民政工作以人为本的一种精神,是时代进步的一种表现。

即将在今年“五一”结婚的王先生则认为:“结婚宣誓是一种形式主义的东西,宣过誓的人未必会遵守诺言,而未宣誓的人也未必会逃避他们的责任和义务。”

“结婚宣誓违背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聚平认为,我国是实行登记结婚的国家,只有实行宗教仪式婚的国家才把宣誓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且在宗教婚国家,应由神父主持婚誓,没有国家由婚姻登记员主持婚誓。

争论在继续,但这一做法最终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民政部2007年发布的《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今后几年,我国将积极推广结婚登记免费颁证制度,并设立颁证厅,将颁证仪式引入结婚登记流程,以提高婚姻当事人婚姻家庭法律意识,增强婚姻家庭责任感。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变化,与婚姻法的制定、修改及婚姻关系状况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也反映了我国婚姻立法理念的不断变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认为。

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1985年3月15日,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办法》,具体规定了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条件,具体程序和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为了强化对婚姻登记行为的管理,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婚姻管理的原则、机关、婚姻登记具体的管理方法和监督制度均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强调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管理职能。

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2003年7月30日民政部再次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修改,颁布了《婚姻登记条例》。

“新的条例以充分保障公民私权为指导思想,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充分张扬个人意思自治、自己责任、自己决定权等私权自治理念。”夏吟兰说。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各地陆续探索推出了宣誓结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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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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