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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最高罚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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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自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同意方可变更;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条例规定了违反条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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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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