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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星在法庭上
宣判后,胡星被带上手铐
今天上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原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确认,胡星在1995年至2004年担任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划办主任、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昆明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昆明市规划局局长以及主管昆明市城建工作副市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先后10次非法收受12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以及价值人民币24万余元的住房一套。案发后,胡星为逃避国家法律的打击,于2007年1月19日持假护照越境潜逃国外,其间被我国公安机关通缉追捕。在国家惩治腐败的强大威慑和巨大压力下,在专案组办案人员的规劝下,逃至新加坡的胡星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回国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上述赃款赃物及孳息退清。
法院认为,胡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掌握城市建设和规划发展的大权,不能廉洁从政,反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牟取利益,长期多次大肆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巨额钱物,受贿事实清楚,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同时,在案发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假护照潜逃国外,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其行为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同时,法院认为,胡星潜逃至新加坡后,在被通缉、追捕中,经追缉的办案人员规劝后表示愿意回国接受刑事调查,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胡星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这些罪行中大部分侦查机关尚不掌握,胡星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自首;胡星归案后,全部退赔了其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以及孳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胡星从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胡星表示身为国家干部,自己辜负了党、辜负了组织、辜负了人民的信任,严重地违法违纪,内心深感自责后悔。胡星表示自己服法认罪不上诉,今后将认真改造,并感谢党、感谢组织、感谢人民挽救了自己,让其迷途知返,给其机会重新做人。胡星说:“我想向在国外象我这样的人说,你们应该早日回到祖国,面对组织、面对法律、争取从宽。” 作者:茶莹/文 张浩林/图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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