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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独分子玉山江犯分裂国家罪被判无期
2007年04月19日 17:53投票数: 顶一下  【

新华社乌鲁木齐4月19日电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今天对被告人玉山江-吉力力分裂国家,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分裂国家罪,判处玉山江-吉力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7年4、5月间,被告人玉山江-吉力力在河北省柳石镇通过阿布都卡德尔-玉素音(另案处理)与阿里木-玉努斯(另案处理)认识后,明知阿里木-玉努斯以民族分裂为目的,组织人员从事恐怖活动,仍给阿里木-玉努斯人民币8万元进行资助。1997年5月,阿里木-玉努斯等人在广州成立了恐怖组织“真主党”后,将被告人玉山江-吉力力资助的钱用于购买枪支和训练组织成员。

1997年6月,被告人玉山江-吉力力到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市,与“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骨干成员吾布力-卡斯木(另案处理)见面,并在该市吐尔巴扎清真寺担任依麻木,期间多次进行民族分裂内容的讲经活动、宣传、怂恿他人为“圣战”作准备,募捐、筹集资金资助“圣战”活动。1997年8月底,玉山江-吉力力在比什凯克市与“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头目艾山-买合苏木、阿布都卡德尔-亚甫泉等人见面,接受了艾山-买合苏木交待的任务。之后玉山江-吉力力将从国内来比什凯克市参加分裂组织的吾斯曼-买海提、赛米-阿不都克里木、买提卡斯木-亚库甫等人派往“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驻巴基斯坦负责人阿布都卡德尔-亚甫泉处参加恐怖训练。

1997年11月,被告人玉山江-吉力力经吾布力-卡斯木劝导加入“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并在比什凯克市参加该组织的会议,与20多个组织成员观摩了“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的“组织纲领、国旗、国徽”。1998年初,经买买提依明-艾孜热提安排,玉山江-吉力力在阿拉木图市举行的“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第二次会议上,被任命为该组织驻吉尔吉斯斯坦劝导、讲经组的负责人。期间,玉山江-吉力力通过讲经,为该组织筹集了资金,发展了一大批成员,并将发展的成员派往该组织设在巴基斯坦克什米尔的训练基地进行恐怖训练。

1998年初,被告人玉山江-吉力力以“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代表身份在比什凯克市与司马义-赛买提(“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骨干,另案处理)见面,积极促成“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与“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两组织的联合,并在1998年3月在比什凯克市参加了两组织联合会议。被告人玉山江-吉力力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玉山江-吉力力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资助以阿里-玉努斯为首的“真主党”组织,资金被该组织用于购买枪支和训练组织成员;其参与恐怖组织“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的犯罪活动,为该组织筹集资金、发展成员,组织成员参加恐怖训练;参加恐怖组织“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并任该组织在吉尔吉斯斯坦的劝导、讲经事务负责人及组建中的中亚劝导、讲经组的负责人,组织成员参加恐怖训练,后积极活动促成“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和“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的联合,其行为构成分裂国家罪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据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时,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向玉山江-吉力力送达起诉书时,明确告知其有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玉山江-吉力力表示需要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并提供了家属的联系方式,法院在未联系到其家属的情况下,为充分保障玉山江-吉力力的诉讼权利,为其指定了一名辩护律师,玉山江-吉力力表示接受。在庭审中,玉山江-吉力力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指定辩护律师也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本案开庭3日前,一审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在法院公告栏先期公布了开庭时间和地点,并通知了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完)

 

   编辑: zho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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