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和阿塞拜疆引渡条约
2006年10月31日 23:39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该条约是中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为促进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进一步发展中阿友好合作关系而签署的。

外交部副部长杨洁篪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说,中国与阿塞拜疆共和国自1992年4月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发展平稳。双方高层交往频繁,政治和经贸等领域的合作日益密切,人员往来不断增多。近年来,随着两国交往的增多,涉及两国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

“为了确立两国司法合作的法律基础,更有效地惩治跨国犯罪,促进中阿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向阿方建议谈判缔结两国引渡条约,阿方反应积极。”杨洁篪说。

该条约于2005年3月在北京签署,共21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引渡的程序和费用;特定规则;争议解决的方式;条约生效和终止的程序等。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条约的内容符合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司法实践和实际需要。该条约的批准,有利于加强中阿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符合中国的利益。

新华网北京10月31日电 记者刘晓莉、李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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