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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建议“一罪可两审” 避免有罪被告逃脱制裁
2010年03月12日 11:36中国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改会建议,在有新有力证据下,上诉法庭可推翻原审“无罪裁定”并下令重审。图为香港高等法院。(图片来源:香港文汇报)

中新网3月12日电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11日发表咨询文件,建议放宽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咨询期至5月31日。

咨询文件建议,当严重罪案审结后,如发现有“新得而又有力”的证据,或先前的裁定“有污点”,即先前的法律程序涉及干扰或妨碍司法公正的罪行,则应放宽禁止一罪两审的规则。

法改会一罪两审小组委员会主席石永泰表示,放宽一罪两审的规则,可以回应因该项规则所引起的不公正情况和公众的关注。

石永泰说,若被告获判无罪后,出现新而有力的证据显示被告有罪,但仍可逃过法律制裁的话,从公众的角度看并不恰当;例如发现DNA证据,或被告获判无罪后,由于肯定控方无法再检控他相同的罪行而承认有关罪行。

咨询文件同时纳入多项保障措施,包括:只适用于严重罪行、须先取得刑事检控专员的准许、只有上诉法庭可下令重审、上诉庭必须信纳重审是为了“司法公正”,以及控方只可申请重审1次。

至于一些执法机关若曾尽合理努力,理应早已发现的新证据,则并不符合“新得而又有力证据”的例外情况。

被告   重审   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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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解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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