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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没有城管队秩序井然 动口动“法”不动手
2009年05月15日 07:37人民日报 】 【打印已有评论0

●只能动嘴警告 不能动手争执

●只能诉诸公堂 不能自行执法

●只能按规办事 不能越权处置

每天,熙来攘往的铜锣湾、旺角,小摊小贩当街摆卖,但极少看到摊贩阻街;车水马龙的中环、尖沙咀,鲜见有人抽烟吐痰、乱扔垃圾,但很少看到警察或“城管”;过马路、等公共汽车的人成群结队,但看不到人维持秩序……这就是香港的城市管理。

照章办事不争执

2009年1月14日下午,香港铜锣湾鹅颈桥水果蔬菜街市人流如织。约16时许,食物环境卫生署3名职员来到一家蔬菜零售摊前说:“你的货物阻街,请马上腾出所占路面。”随后,抄录零售店有关资料后离开。店主和伙计立即动手把摆在路面的货物搬回店里,前后不到5分钟。

这是食物环境卫生署执法的“寻常”一幕。没有争执,更无需“动粗”,一切照章办事。如果店主接到警告不立即整改,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及监禁3个月,迟交罚款,每天加罚300元。

香港的城市管理罚款不手软,但罚得有规矩、讲文明、令人信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最少罚款1500元,还可拘役6个月;在公交车上进食,最高罚款2000元;空调系统滴水,最高罚款1万元,等等。但所有执法温和文明,极少有冲突发生。2008年全年,小贩事务队共进行了约11.5万次清查行动,跨部门联合行动共约1360次,没有一起行动引发激烈冲突、造成人员伤亡。

“小贩对公共环境造成阻碍,只有警告无效时,才会采取行动。在法庭定罪之前,执法人员无权没收店主的任何货物。”食物环境卫生署新闻发言人陈敏思说。为保证文明执法,各有关部门经常举行应对危机培训,培训课程注重实际运用。特区政府还允许小贩成立行业协会,加强双方之间的沟通,以保证小贩的合理诉求。

动口动“法”不动手

2006年7月的一天,一名无牌小贩看见食环署执法人员来执法,拔腿就跑,被追赶涉入一条小河。河水淤泥很深,小贩窒息而死。执法人员因不谙水性,无法下去救人。事后,舆论一致批评食环署执法不力。食环署立即向当事人家属道歉,对当值职员严肃处理。

在香港,任何执法行动,都不能危及当事人的生命安全,否则,有理也会变成没理。

香港在城市管理方面,有《噪音管制条例》、《公共卫生及市政条例》、《公共照明条例》、《废物处置条例》等法规,对执法主体都有清晰界定,有关部门各司其职,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违规倾倒垃圾,食环署负责查处;公共场所吸烟,卫生署责任在肩;乱搭乱建住宅,屋宇署依法处理……

当然,除了各司其职,对执法人员进行制约,也是确保执法到位而不“越位”的重要措施。明晰的《警察条例》、《警察通例》、《警察纪律规例》等,为警察管理定下法律依据。除执行公务外,警察不得进入任何单位的办公楼;警察进入娱乐场所或者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时必须付费;警察执勤必须要两人以上,并对事件经过逐一如实记录在册……任何警察一旦违反上述规则,都要受到惩处,轻则警告,重则革职,这些也要记入档案,作为评价考核的参照。

一项统计显示,香港近3万名警察,全年仅有21人受到纪律处分,警察违纪率仅万分之六,警察执法的良好风气可见一斑。近年来,市民对警察的投诉量不断下降。

是是非非法官判

2007年11月,一名莫姓村民经营的茶餐厅门外一株枯树倾斜已久,随时可能倒地伤人,遂多次向环境保护署等部门反映,迟迟未得回应,只好请人帮忙伐掉这棵危树。事后,环保署以刑事毁坏罪提起诉讼,高等法院判这名村民有罪,赔偿3万多港元。村民不服判决上诉,法院认为政府部门无作为在先,遂撤销原判。

对别人严,对自己宽,城市执法也会出现这种现象。因此,即便执法者指出有人违法,但当事人若不认为自己违法,是是非非要由法官说了算,法院才是最终裁判者。

城市管理法规涉及每个市民每天的行为和直接利益,立法取得市民支持更是前提。以禁烟为例,最近的一次禁烟条例于2008年7月通过,要求将法定禁烟区大幅扩展至所有室内公众地方及部分户外地方。这个条例政府早在2007年1月1日提出,2008年2月提交立法会咨询,过了5个月才三读通过,并要求先做足够的宣传,让市民充分理解后,才全面实施。实际上,香港从1982年就开始禁烟,先是在公共场所限制吸烟。1991年和2001年两次讨论修例,一是引入违例吸烟1500元定额罚款制度,二是卫生署下设控烟办,负责落实条例。

“立法和修法的过程,就是凝聚民意取得市民支持配合的过程。只有取得共识,法律才能很好落实。”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评论。本报记者 武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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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武少民   编辑: 马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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