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 国家大法深得人心
2010年01月04日 11:03解放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婚姻法》诞生

1949年3月23日,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离开西柏坡,一起进京。

《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

中央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

一个星期后,法制委员会便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王明),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的经过和起草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自中央妇委着手准备至今,历经一年半时间。期间,曾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又经政务院第22次会议讨论;并经由毛主席亲自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委员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两次。

草案的各章各条,都经过反复的研究、讨论和修改。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三十至四十次以上,少的也修改十至二十次以上。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家大法深得民心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1950年的北京社会各界是如何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

史良(政务院司法部长):新婚姻法经过一年半的准备和几十次的讨论,这一立法是很慎重的。

王斐然(北京市人民法院院长):随之新婚姻法的颁布,解除了妇女们思想上的束缚,将要产生新型的女性。

萧明(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美满的家庭生活是会鼓舞生产热情、提高生产积极性的,我们工人同志将用实际行动来拥护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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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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