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随时代而变,文章得风气之先——梁启超宪政思想初探
2009年04月23日 05:13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已有评论0

或者,在大多数人看来,梁启超作为清末民初的显赫人物,其之“暴得大名”,大抵不过是因为他追随其老师“康大圣人”导演了那一场短命的“百日维新”的缘故。即使要承认当旧学术迅速式微、新学术草创时,他所作出并为自己 “百科全书”式的无可伦比的天才学人的地位所奠定的在哲学、佛学、史学、先秦诸子学、文学等传统的领域的成就,也决不会想到他的什么法学上成就的。或者,一谈到梁启超与法学的关系,脑子里便条件反射般地想到——且只能想到——短命的“百日维新”,而不能稍进跬步。事实上,笔者也一度停留在这样的认识水平上,但在拜读任公诸论后,却自感井底之蛙,实在是可笑可叹。

任公之于中国现代法学,实在不仅是热忱的实践,其于理论上的建树,学术之广博,影响之深远,也实在可当彼时第一人之称的。而其在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乃至国际法学上之建树,也实是彼时当之无愧的的最高水平。其中,他所作的《中国国会制度私议》、《各国宪法异同论》等有关宪政建设诸文,高瞻远见,为我国百年宪政史是留下了极浓极厚的大写意的一笔的。

笔者不才,愿略列文如下,以就教于方家。

一、引言:梁启超之生平简介及开题略述

生于耕读传世之家的任公自幼便习读中国传统儒学,其于《三十自述》中曾言到,自己四岁习四书五经,六岁后“五经卒业”,九岁“能缀千言”,十二岁中秀才,十六岁中举人的经历。可谓一时神童。1890年十七岁,入万木草堂师从康有为习陆(九渊)王(阳明)心学、史学和西学。同时览阅西方声、光、化、电等自然科学书籍,并对容闳、严复等翻译的西方社会科学和外国传教士傅兰雅、李提摩太译的历史著作反复研习,同时亦学习了其师康有为运用西学批判中国封建文化政治的方法。1894年6月,他随康有为入京参加会试。7月,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次年中国战败,签订了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康有为、梁启超联合在京参加会试的1300多名举人,发动“公车上书”,提出拒签和约、迁都抗战、变法图强等要求,名动一时。7月,《中外纪闻》在京创刊,梁启超作为“康门高弟”,当然地成为这一维新刊物的主要撰稿人。稍后的维新团体“强学会”成立时,梁更是担任书记之职,一度成为康有为维新活动的倚之为臂膀的得力干将。变法失败后,梁启超流东渡扶桑,协助康有为组织保皇会,创办《清议报》、《新民丛报》、《新小说》等杂志,并通过以上刊物积极上撰写多篇文章和专著,全方位地向时人推介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先进政治法律理论和思想,猛烈地抨击了清王朝的腐朽黑暗,深刻地批判了中国数千年的封建专制主义和封建伦理道德,为资产阶级正宪政思想的传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所谓“惊心动魄,一字千金,人人笔下所无,却为人人意中所有,虽铁石人亦应感动。从古至今文字之力之大,无过于此者矣。”

912年回国后,梁启超也一直置身于当时参政议政的潮流的最前沿。中间他虽然也几度宣布退出政坛,并也最终返回到学术的象牙塔中。但所谓“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期间他也是自觉不自觉地被卷入到20世纪初那场激烈的思想和社会动荡中。

当然,从整个思想体系来看,梁启超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宪政理论系统,然而这并不妨碍其宪政思想的创见性。事实上,他用《新民说》、《少年中国说》、《中国不亡论》诸名篇,在前“五四“的一代青少年心中,埋下的个人自主的观念和对国家民族的情感所带来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因此,研究梁启超的宪政思想,无疑对研究我国百年宪政史具有了另一层意义。

另外,从本土资源论的角度出发,我们要追求宪政,首先需要的也必然是回到一国本土的历史资源去搜寻一些根源,此时,选择身历戊戌变法、辛亥革命诸变,并作为其时一代“青年导师”的梁启超,也就是很自然的事了。

依稀记得保罗·雷兰在《中国的现代化:从1800年到现在的反思》中说,清末的变革是一个有根本意义的变革,由于其在政治,教育,军队等方面有了实质性的变化,社会有了质的改变。本文基于这样的出发点,希图通过对梁启超宪政思想的考察,摸清我国宪政思想上的一些脉络,并力求能在拙文中挖掘到一些梁的宪政思想对我国目前的宪政仍有助益的可宝贵的养分。

如此,则予愿足矣!

二:宪政的一般原理及梁启超宪政观大略

既然谈到梁启超的宪政思想,那么首先要弄明白的一个问题是何为宪政?

一般的看法认为:宪政就是宪法的政治,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而宪政则是动态的宪法。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总之宪政应当是一种“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该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允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 可见,宪政首先与宪法密不可分。那么有了宪法是否便意味着宪政的当然产生,宪法和宪政是否孪生呢?

陈独秀说不, “挂了共和招牌”,有了宪法,并不等于实行了“宪政”。当然对于相关的问题,任公也自有其思考的内容。

在《立宪法议》他曾经如此说道:“宪法何物也?立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也”。他认为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之根本大典” ,是一国其他法律产生的依据,为“一切国家法度之根源” ,是一国内社团个人共同的最高的行为准则,具有无上的权威。“无宪法不足以为国” 。据此他还将世界各国所施行的政治制度分为两种,“一曰宪法之政(亦名宪政之政)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 ”

可见,梁启超的宪政观,首先是将宪法作为政治法来看的,他积极鼓吹宪政,显然也正是希图发挥宪法的政治法功能来限制君权,充分的开拓民权。

虽然梁启超一直是以君主立宪制积极鼓吹者的面孔出现的,但对于绝对的封建专制制度,他却是深恶痛绝之,他指出,在这样的专制制度下,君主“使治人者有权,而受制者无权,收人者自主之权,而归诸一人”“议一人独相天下人之利” ,是最可痛恨的民贼专制政体,“使我数千年历史以脓血充塞,数万里土地为虎狼堀穴数百兆人民向地狱过活,有拂人性藐视国法,盗公产等十大罪状,是我辈之公敌也,大仇也。因此我辈实不可复生息于专制政体之下因此他专门指出,欲君权有限,不可不用民权,欲官权有限,更不可不用民权,宪法和民权,二者不可分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经验而得之也。”

众所周知,现代宪政的理想是人民主权、法治国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两种基本思路,一是以绝对的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洛克模式,其二是以普遍的公共意志支配政府意旨的卢梭模式。从笔者对梁启超的考察来看,就他所接触的范围和个人的倾向而言,他更愿意选择——事实上,从他学说的主张上和一度的保皇运动来看,也是如此——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虽然日本模式可能在当时更受保守派的欢迎,但日本模式在梁启超看来过于集权,缺乏理想的空间),笔者私下谓之修正了的“卢梭模式”。

此外,梁启超对宪法的稳定性也给予了强烈的关注。他指出:“宪法与寻常法律异,宜有永久之性质,非可以朝令而暮改,此人人所同知也。” 事实上,从临时约法起,无论是革命党还是北洋军阀一系对宪法都缺乏必要的尊重。从革命党为限制袁世凯而特别将原先的总统制改为内阁负责制,到之后袁世凯、曹锟诸人掌政,期间宪法更迭频繁。有鉴于此,梁启超痛心疾首道:“大抵一制度之颁,行之平均不盈半年,旋即有反对之新制度起而推翻之,使全国国民彷徨迷惑,莫知是从,政府威信扫地尽矣。”

三、梁启超的理论之源泉

从梁启超的一生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其一为戊戌变法失败之前,这一阶段他主要是追随康有为并随其积极鼓吹各种改制的学说,其思想还基本上在康有为思想大树的阴影笼罩之下,尚未形成自己独立的思想体系;其二为变法失败后东渡扶桑,积极学习翻译西方政治法律学说时期,这一时期是其思考和独立思想形成和发展的时期,也可以说是他一生的黄金时期;其三是大概20世纪20年代及其后他远离政治,潜心学术的时期。本文主要考察的是其前两个时期。

1、“康有为时代”的改制儒学

据其在《三十自述》中言“四五岁就王父及母膝下授四子书、《诗经》,夜则就睡王父榻,日与言古豪杰哲人嘉言懿行,而尤喜举亡宋亡明国难之事,津津道之。六岁后,受中国略史。五经卒业。其爱国民族之心已初步萌发。八岁学为文。九岁能缀千言。“十二岁应广州学院试”,中秀才,“补博士弟子员”。十七应广东乡试,中举,榜列第八。而初读《史记》《纲鉴易知录》,成民主大业之心益发坚定。其后受业于康有为,对其一生更是有着重大的影响。

事实上也正是如此。在戊戌变法之前,作为“康圣人”的得意门生,“启超之学,实无一字不出于南海” 。这时候的梁启超作为康有为的附庸,还很少有自己独立的思想主张,他鼓吹变法,批判守旧的理论武器仍然还停留在康有为鼓吹的“三世说”、“改制论”,并没有突破传统文化主义的视野。

2、“梁启超时代”所受泰西学说的影响

东渡前,梁启超虽也曾接触过一些当时有关的西方学说。如在《三十自述》一文中,他曾写道,在他中举的第二年(1890年)春天,他去北京会试,下第。经过上海时,购得徐继畲编著的《瀛寰志略》和上海制造局译的一些西书。读之,“始知有五大洲各国” 。而在万木草堂学习期间,康有为为其诸弟子指定的业课中,《春秋公羊传》和董仲舒的《春秋繁露》等今经文学典籍固然重要,而许多西学书籍也是必读的,其中包括江南制造局翻译的西方声、光、化、电等自然科学;容闳、严复译的社会科学和外国传教士傅兰雅、李提摩太译的历史著作等。梁启超不但在这里读到了当时译出的西书,而且还从老师康有为学习了运用西学批判中国的封建文化和政治。而1884年康有为展示给梁启超、陈千秋等少数几个得意弟子看的《大同书》初稿《人类公理》,其中提出的破国界、去产界的大同理想,包含着西方空想社会主义和资产阶级民主思想,深刻地批判了封建专制主义和极端的不平等制度,也使梁启超受益匪浅。

当然,梁启超对泰西政治法律学说营养的汲取和吸收,更重要的是集中在变法失败后流亡海外时期。东渡后,梁启超“日倡革命排满共和之论”,不谈伪经,不甚谈改制,而是致力于对传统封建主义旧文化的批判和西方资产阶级新思想的传播,这一时期开始进入史家所谓之“梁启超时代”。而他对泰西学说的景仰和学习也正于这一时期达到顶峰。

在《<饮冰室文集>原序》一文中他甚至如此说道,“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余唾,寄他人之脑之舌于我笔端而已。”虽有些过谦的嫌疑,却也恰好验证了他内心深处对西方政治法律学说的取向及受影响的程度了。

当然囿于当时其所能接触到的和其思想所能接受的,据笔者的观察,与大多数刚刚“开眼看世界”的仁人志士相似,他所接受的西方政治学说,大致仍不外乎以下几种:

其一,为社会达尔文主义

自严复翻译赫胥黎《天演论》时,由于理解上的偏差。赫胥黎在该书中大量引用的其论敌“社会达尔文主义”代言人斯宾塞的观点被严复作为正文译出,在当时得到了广泛的传播。而斯宾塞将生物进化的观点运用到人类社会之中,并用“最适者生存”代替了达尔文的“自然选择”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更是受到了当时人们的信任。与其师友康有为,谭嗣同等一样,梁启超对严复所翻译的《天演论》一度推崇备至,并盛赞进化论的始祖达尔文道“前人以为黄金世界在于昔时,而末世日以堕落,自达尔文出,然后知地球人类,乃至一切事物,皆循进化之公理,日赴于文明。前人以为天赋人权,人生而皆有自然应得之权利,及达尔文出,然后知物竞天择,优胜劣败,非图自强,则决不足以自立。”(《论学术之势力左右世界》)因此,他坚信“世道必进,后胜于今”(严复《天演论按语》)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并以此作为其变法改革的理论基础。

其二,为卢梭的契约论

众所周知,现代宪政的理想是人民主权、法治国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两种基本思路——以绝对的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的洛克的思路和以普遍的公共意志支配政府意旨的卢梭的思路。由于视野诸因素的影响,相对而言,梁启超对卢梭的契约论更情有独衷。他盛赞卢梭的民约论“如旱地起一霹雳,如暗界放一光明” ,许其是“法国大革命之原动力”“全世界之原动力” ,而“最适于今日之中国”者 。他接受卢梭的思想,认为,“政府之所以成立,其原理何在乎?曰:在民约。”

在《卢梭学案》中他如此写道:“凡两人或数人欲共为一事,而彼此皆有平等之自由权,则非共立一约不能也。审如是,则一国中人人相交之际,无论欲为何事,皆当由契约手段亦明矣,人人交际既不可不由契约,则邦国之设立,其必由契约,又岂待知者而决乎?”在契约论的国家起源说的基础,他进而认为“政府者,代民以任群治者也,故欲求政府所当尽之义务,与其所当应得之权利,皆不可不以此原理为断。” 因此既然封建制度下的法律都是帝王们自己私下随意废立,是“起于命令”而非“生于契约”,那么它的合法性基础自然也就崩塌了。

其三,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诚然,梁启超对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是十分欣赏的。然而他对其却并非全盘接受。在写于1911年的《新中国建设问题》中,他列举了六种所谓“虚君共和”和“民主共和”政体,认为美国所采取的政体最合孟德斯鸠的学说。然而却认为这种政体,“惟美国人能运用之,而他国人决不能运用。我国而贸然欲效之,非惟不能致治,而必至于酿乱”,并因此借用西方资产阶级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结合我国情况,创造出了他自己独具特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当然,“体”是不可分的。而由国会、国务大臣、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称为“用”,这“用”是可分的,即所谓“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就是说,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同君主专制里的“君主”一样,享有最高的权利。所不同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某些限制罢了。并因此为其君主立宪说立论。

四、梁启超有关宪政建设的各具体架构的初步理想

1、 关于政党政治

初期的梁启超极为迷信政党政治的效用,他认为政党政治与宪政的实现有着密切的联系,政党可以起到“增进国民程度的作用”。他认为“在专制政体下,决无容政党发生之余地。政体既归于立宪,则无论其国体为君主,为共和,则非籍政党不能运用……非真立宪之国,不能有真政党,然非有真政党之国,,亦不能真立宪。二者互相为因,互相为果” 。为此,在从戊戌变法到辛亥革命,再到民国初年,数十年间,梁启超一直在为建立像西方那样的资产阶级民主政党政治身体力行,努力奋斗。然而事与愿违。戊戌变法103天的短命使他的这个理想还没付诸实践就成为泡影;辛亥后,他意图于袁世凯来建立政党政治,却迎来洪宪的复辟;终于将袁世凯气死推翻了,他又希望通过段祺瑞来再造共和,结果段和袁几乎如出一辙,不但共和变成了泡影,而且军阀混战,政治失序,社会动乱,民不聊生。严酷的现实,主观愿望和客观现实的背离,使梁启超陷入了无限的悔恨和痛苦之中。1918年冬天,他明确宣称:“旧式的代议政治不宜于中国。” 他甚至还牵强附会地提出,要以中国封建社会的“民本主义”去矫正欧美代议制度的“流弊”。就连组党结社,他也十分反感,主张离之越远越好。1927年,他的很多朋友劝他组建新的政党,他均婉言谢绝。在致儿女们的信中讲:“我实在讨厌政党生活,一提起来便头痛。” 这样的一种政治心态,最终使梁启超下定决心远离政治,转向在思想文化方面做一些开启民智的最基础性的工作。

2、 有关报业与言论自由的思想

1895年,他在维新变法思想指导下,投身于异常活跃的办报活动,为了提倡新学,开通风气,协助康有为创办了《中外纪闻》,后又主笔《时务报》,他认为“阅报愈多者,其人愈智;报馆愈多者,其国愈强”,希望通过广泛介绍世界和国内的新事物、新思想、新学识,以改变闭关锁国,夜郎自大,阻挠变法的旧习,改变政治腐败,学问闭塞的现状,改变清王朝壅塞的状态,以使“风气渐开,百废渐举,国体渐立,人才渐出,”以救亡图存,免除外侮。及至戊戌政变之后,流亡海外的梁启超对变法的失败进行了反思。在他看来,变法之所以失败,主要在于人民的愚昧落后和不觉醒,欲新国,必先新民,于是,开启民智,振发民气,培养民德,成为他办报为文的首要目的,先后创刊了《清议报》、《新民丛报》等,广泛地介绍西方的政治、哲学、经济、教育和文艺,宣扬西方的民主、自由、平等、博爱和民权思想。

3 、私权自治

梁启超对政府公权力的界限十分注意,他认为公权力没有得到很好的界定,“其政府权限不定“,“虽民政之国”“人民终不得自由”。 要保障公民活动的自由而不受干涉,必须实行一定的私权自治,对公权力所能涉及的公民的自由要有所限制。

为此,他认为“然则其政府之权限当如何?曰:凡人民之行事,有侵他人之自由权者,则政府干涉之,苟非尔者,则一任民之自由,政府宜勿过问也。” 对于公民不侵犯公众权益的行动,政府不应该干涉。

诚然,这也是完全符合现代宪政研究者的关于对公权节制,私权有限自治的主张的。

4、关于政体的选择

在《新中国建设问题》中,梁启超列举了以下五种政体:

“第一种,人民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掌行政实权之共和政体。”如美国。

“第二种,国会公举大统领而大统领无责任之共和政体。”如法国。

“第三种,人民选举终身大统领之共和政体。”如罗马奥古斯丁时代、法国两拿破仑时代。

“第四种,不置首长之共和政体。”如瑞士联邦。

“ 第五种,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如英国。

并对以上五种政体进行了比照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他认为:美国式政体“选举大统领,竞争极剧”的情景不适合中国,而法国式政体“内阁更迭之耸人耳目”也是有害的,而第三种“名虽共和,实则最剧之专制”,诚不可取,第四种虽“非独裁机关”,然“然议长与其他六人职权实平等”的情景又是不利于决断的,因此他认为,英国式的“虚戴君主之共和政体”“虽未敢称为最良之政体,而就现行诸种政体比较之,则圆妙无出其右者矣”,坚定了其关于君主立宪的决心。

5、梁的三权分立法

梁启超借用西方资产阶级倡导的“三权分立”原则,结合我国情况,创造了他自己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这是不可分的。由国会、国务大臣、审判厅分别行使“三权”称为“用”,这是可分的,即所谓“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就是说,君主立宪与君主专制的“体”是完全相同的,君主立宪里的“君主”同君主专制里的“君主”一样,享有最高的权利。所不同的是“用”,即在三权使用上,立宪政体对君主有某些限制罢了。

6、有关议会与选举制度

梁启超一向十分重视在宪政中最具形式化和最具有民主象征性的议会及选举制度。他认为:法律上“国会者,为限制机关以与主动机关相对峙。” 强调了国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和监督职能。政治上“国会者,代表全国人民之势力者也。” ,是民意机构。

在组织上,梁启超主张学习英国,实行两院制。同时又有所改良,以左院对上院,右院对下院。而左院与英国之贵族上院又有所区别。右院则“平等代表全国国民,故必以人民所选举之议员组织而成。”

当然议会制度中最重要的是选举制度。在这一点上,梁启超将各国选举制度一分为二,一是普通选举和限制选举。而“普通选举者,谓一切人民皆有选举权也;限制选举者,谓以法律指定若干条件,必合于此条件,或不及于此条件,乃得有选举权也” ,并以财产为其区别。而对于中国究竟的选择,梁启超认为,限制选举制是一种极其有害的制度,特别是以财产作为限制的标准的限制选举,他认为“财产与选举决不容有特别的关系” ,因为“财产与政治能力,决非常能相一致” 。实行财产为界限的限制选举制,“使大多数人,不能感国家与己身之利害关系,则将流于少数政治,其反于立宪之本意甚明” 。另外,对于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的利弊,梁启超也做了分析。一方面,他认为直接选举能反映多数人意见,故能热心负责的投票,所以直接选举优于间接选举。而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由于“第二选举人地位较高,交通较广,对于议员候选人较易周知”“能鉴别被选人之才能性行,择最良者而举之” ,故而间接选举较之直接选举更能“组织最良之国会”。

五、总结

诚然,就“五百年一兴替”的专制集权政体而言,民主宪政政体的建立,实在是人类历史不可阻挡的潮流。百年以来,关于其具体模式的选择,则有着各种各样的主张和学说,有着令人惊叹的智慧的撞击,有着应和着整个时代的声音乃至提前于整个时代的呐喊。

我们生活在一个剧变的转型时代。我们目睹了古老传统法文化的碎裂以及传统法文化创造性转化的艰难,我们得在一个全球一体化以及思想多元化的世界中寻求我们自己的法治之路。风雨如晦,鸡鸣不已。如本雅明说的:It is only for the sake of those without hope is give to us.

而对于梁启超,虽然我们在宪政的建设之路上未必都认同他当年的思想,然而,他对自己所追求的思想的执著,他为自己的理想而奋斗一生的精神,他身上所体现出来的政治责任感,他作为一个政治家和理论家的人格,诚可为我等所学习,他如流星般在20世纪政治史的黑暗的夜空中所划出的耀眼光辉,斯可光照千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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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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