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革命和革命中的人权——法国大革命的反思
2009年07月14日 01:20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对于人权的普遍主义和平等性问题,应该说罗伯斯比尔对此曾经有过比较深刻的认识。罗伯斯比尔的人道主义思想就很好地反映了这一点。他主张对最残酷的敌人也要予以人道的对待,主张废除死刑以及人道对待罪犯,因为他相信无论何时,暴虐既不能拯救国家,也不能拯救自由。 [2](P98)暴虐奉行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最终只能助长进一步暴虐的风气,从而使得自由和平等永远成为一种幻想。而人权观念的意义就在于将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弱肉强食的社会斗争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而实现社会和谐相处的目的。另一方面,人权的平等性主要通过保护社会弱者的权利而实现的。在现实生活中,在权力、财富、社会地位、人数等处境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更容易受到侵犯而不是相反。但是社会的弱者和强者又往往是相对的,社会的变迁、个人的人生起伏都可能使人在强者和弱者的地位之间进行转化,因此人权对社会弱者权利始终不渝的保护最终也就等于平等保护了所有人的权利,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的最终意义也就在于此。罗伯斯比尔人权理论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没能始终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他后来主张经济上的实质平等固然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但是一旦离开法律上的形式平等--最低限度的平等,经济上的平等要求就又只能成为穷人反对富人的特权,而富人的人权却被置于脑后;另外一方面,罗伯斯比尔后来的人权观越来越倾向于主张人民的人权,而他心目中所谓的敌人、阴谋家、叛徒却被认为不配享有人权。这些观点虽然在当时可能具有政治上的正确性,但是普遍性被特殊性所代替的结果也最终使人权重新被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所代替。此时,一旦罗伯斯比尔自己成为人民的敌人,他再希望诉诸人权的保护恐怕就已经无济于事了。

由于人权理论一开始就是基于重新塑造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而产生的,因此必然有一个正确处理人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问题。在理论上,自然权利理论主张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和最终目的因而人权高于国家权力,但是在现实性上,又承认国家权力是对人权可能的最大侵犯者,因此制约国家权力就成为保障人权的关键。罗伯斯比尔在这一点上确实体现了一种自由主义的人权观。我们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他的著作中流露出来的对于国家权力的不信任感是惊人的,这种不信任感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他最后要求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有罪推定;在大革命的几乎所有阶段,他这种对权力危害性的警惕态度也基本能贯彻始终,这是难能可贵的。但是在雅各宾专政时期,罗伯斯比尔对权力的不信任态度并没有妨碍他赞成权力的集中,因为他后来过于轻信仅凭美德就能够有效制约权力,结果最终使得权力对人权得以轻松挥起屠刀。

与此同时,尽管制约权力是人权得到实现的最重要的保证,但人权的最终保障则完全有赖于国家权力和人权之间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因为权力固然是人权可能的最大侵犯者,但也能成为人权重要的保护者;而人权固然需要保障,但要求取消权力的人权也是不可取的。宪政和法治就成为维持两者良性关系最有力的保障。如果人权不能上升为法律权利和自由,没有受到法治具体而细微的保障,那么它们很容易成为无定型的情感性的存在,这样既容易造成跨界越位,导致无政府状态,也容易给国家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名义进行干涉的借口,从而导致对人权的压制。法治对于人权的作用就在于将人权的具体内容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既防止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泛滥,也防止国家权力的肆意扩张,在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力建构起了一道既相依相存、又相互隔离的屏障,从而实现国家权力下的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空间内的个人自由的和谐统一。罗伯斯比尔曾经对法治下的自由怀有深刻的认识,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的起义不断风起云涌,宪政的秩序根本无从建立,法治原则也不能得到坚持。先是1791年宪法遭到公然违反,继而1793年宪法被永远束之高阁。罗伯斯比尔在对国王的审判中要求以人民审判代替法庭审判,从而开启了政治审判的先河;在雅各宾专政期间,主张以革命专政的司法完全代替自由人权的司法。结果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社会呈现的典型面目就是,不是以人权的名义泛滥的自由不断冲击国家的合法权力,造成无政府状态,就是国家权力以维护秩序的名义肆意践踏人权,造成恐怖和奴役。谁要求过大的独立自由,谁就是在寻求过大的奴役。[5](P179)的确,如果没有法治的限制和保障,人权要么只是过大的自由,要么只能导致过大的奴役。

罗伯斯比尔由奉行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出发,以实行专制主义侵犯人权的实践而告终,在这种人权观的嬗变中,罗伯斯比尔思想中不断增长的民粹主义和道德理想主义两种思想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卢梭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一个重要特征,民粹主义奉行人民利益至上,主张实行广场化狂欢式的大民主,强调人民对权力的直接参与和监督;而道德理想主义则极力推崇美德对于塑造理想社会和保持国家权力纯洁性的重要性,因此主张改造社会和权力的方法就是造就道德上的新人。民粹主义和道德理想主义往往是相辅相成,正因为人民是具有美德的,所以人民的行为就是永远正确的,同时正因为人民直接参与权力,权力的道德化才有可能,权力对人民的道德教化才有正当性。作为卢梭的信徒,法国大革命的急先锋,罗伯斯比尔自然也扛起了民粹主义和道德理想主义的两面大旗。 罗伯斯比尔公众场合的语言,频率最高的是这三个单词--美德、主权、人民。[6](P164)越是到革命的后期,这些词汇使用的频率就越高,而与此相适应,人权、 法治词汇的用处却越来越少。

民粹主义倡导的狂欢式大民主固然使人民借人权之威可以不断席卷政府权力,从而一而再地发动革命,但是它也是一种无秩序的民主、泛滥成灾的自由;它奉行的人民的意志不受法律的制约的观念最终导致的不是人民利益的保障,而是多数人的专制。但是 多数人的专制不过是扩大了的专制。[1](P 55页)并且多人的专制孕育着独夫专制[7](P77),所以所以法国大革命最后导致由雅各宾派甚至罗伯斯比尔个人来代表人民的利益就毫不奇怪了。而此时,道德理想主义却以美德的名义宣布一个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有美德的,但是本来具有恶本性的政府一有美德,它以人民的名义所作的一切就都具有了道德上的正当性,侵犯人权起来也就更加气势汹汹。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不可腐蚀者罗伯斯比尔一旦上台,法国顿时就会血流成河。

民粹主义和道德理想主义一方面导致由美德粉饰的多数人的暴政或个人专制,最终使得人权在自以为是在替天行道的国家机器面前任人宰割;另一方面美德成为了判断人民和敌人的重要标准, 能使人腐化堕落的东西,便是反革命的。[2](P173)这使得道德也成为权力者镇压异己的一个很方便的工具。同时,民粹主义带有的以多数人否定少数人的权利,以人民的利益否定个人利益的倾向也是与人权的概念格格不入的。因为对人权而言,只要有人被排除在人权的保护之外,只要人权不能落实到具体的每个人,人权本身就朝不保夕了。然而就像柏克所说的,法国的那帮理论家们对人类有着深深的爱,但是对具体的人却很不耐烦,更为糟糕的是,索性把他们忘掉。[1](英文版导言P8)所以当声称代表人民利益的雅各宾政府宣布为了保护善良公民就要将邪恶公民置于死地时,当罗伯斯比尔声称人民的价值永远高于个人 时[8](P170),法国人的人权就已经岌岌可危了。

五、人权的革命与革命中的人权

罗伯斯比尔曾经对自由主义的人权充满坚定的信心,但是在现实一片混沌的人权实践面前,他有时也充满困惑,他曾经哀叹,哎,平等、自由、正义呀!莫非你们只是空洞的名词吗?[2](P103)他也曾经暗自怀疑,也许是,宣布人权和永恒正义的原则是徒劳无益的吧?[2](P181)在他自己也被剥夺了人权之后,他更是觉得愤愤不平,自己为人权奋斗了一生,最后却连公民权利都享受不到。[2](P208)但是这种困惑并不仅仅是罗伯斯比尔个人的困惑,而且是他那个时代的困惑,如果我们要对罗伯斯比尔的人权观和人权实践进行同情式的理解,我们就不能不去理解他所处的特殊历史时代,毕竟他那时的人权是一种刚刚发生人权革命后的人权,并且还是还在不断发生革命的革命中的人权。

法国革命是第一次人权革命,在1789年和1793年两次宣布了人权和公民权自然宣言。[9](P284)之所以称法国大革命是一次人权革命,不仅在于它宣布了两个人权宣言,而且在于它是一次完全以人权为中心的革命,正如托克维尔所说的,那时对平等与自由的热爱共同占据着他们的心灵;他们不仅想建立民主的制度,而且要建立自由的制度;不仅要摧毁各种特权,而且要确认各种权利,使之神圣化……它还将使所有想腐蚀或奴役别人的那类人不得安眠。[5](P52)。这一点与英国光荣革命和美国独立革命不同,它们固然也以人权作为斗争的武器,但是光荣革命毕竟只是一场国内保守的、有限度的革命;而美国独立战争则主要是一场民族革命。而法国革命中显示出的为世界人权立法的豪迈气概、与旧秩序和旧传统彻底决绝的勇气以及对世界范围内人权思想的深远影响都是英美革命所不能及的;并且就人权的内容而言,法国革命中提出的人权内容比英美革命更加丰富多彩,它不仅完整地表述了政治权利和自由,而且提出了并且实践了后来被称为第二代人权的工作权、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社会经济权利,因此说法国革命是一场人权革命是当之无愧的。

但问题是以革命形式喷涌而出人权理想就如同火山的爆发,美丽固然美丽,但是其摧毁力也是无与伦比的;这时候的人权也像一颗火种,一旦星火燎原后人们却不知道如何去控制和利用,只能任由火势随风肆虐。人们沉浸于抽象的人权观念,恨不得将所有的政治经济人权瞬间得以实现;当人们感到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时,想到的就是拿起人权推翻政府。柏克就对此讽刺道,他们拥有人权!他们认为对人权不能有任何限定,任何反面的辩论都是无效的;他们认为人权的要求不容许任何人让步和妥协,任何有损人权要求充分实现的东西都是十足的狡诈和不义。 [1](P66)这时人权固然可以摧枯拉朽地扫荡一切封建专制权力,但是一旦这个任务完成后人权该怎么保障却往往成为一个问题。就像柏克所说的,高谈人的抽象的饮食权利或用药权利,这又有什么用呢?问题的关键是求得获取、创制它们的方法。 [1] (P70)不可否认,1789年的《人权宣言》对此曾经作过很大的努力:以人民主权重建国家权力,实行三权分立和宪政法治,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言论、宗教信仰等自由,保护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力,此后制宪会议进行的制定宪法的努力也正是朝着这个方向。但是法国革命之所以被成为大革命就在于它是一场不断进行的革命,它不但革了封建专制权力的命,而且又不断革了层出不穷的革命者的命,这造成革命政府的不断更迭;先是政治革命被社会革命压垮,后是社会革命被道德革命压垮,后一场革命压在前一场革命身上,催其快走,不断革命到最后,终于被越来越重的革命本身压垮。[10](P176)在这种革命的气氛下,始终不能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每一次的建立宪政的努力都被新一轮的革命浪潮所打断。一方面是人们不断提出新的人权要求,开始是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接着是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另一方面是人们对封建专制权力的不信任不断延伸到革命政府,一旦新的革命政府不能满足新的人权要求,就又以反抗压迫的名义继续新的革命。结果稳定的国家权力无从产生,法治秩序无从建立,人权的保障也无从谈起,最终只能诉诸恐怖和专制。

这样,人权革命后的人权本身要求不断革命,而不断革命的结果使得人权更加岌岌可危,因为此时的人权毕竟是一种革命中的人权,而革命遵循的是一种政治逻辑而不是法律逻辑。应该说,罗伯斯比尔曾经对人权的法律逻辑坚定不移。大革命初期,他要求作为一个自由公民,我要享受法律所保障给我的一切东西,而不服从任何个人的权力。[2](P98)他要求法官凭证据判案,而不是凭自己的信念;他要求法律官员应该不区分什么贵族、爱国者还是温和分子,而只应该知道一般的人和公民,并且要求对最残酷的敌人也应该给予法律上平等的保护。即使在雅各宾专政时期,他也仍然认为革命政府下的革命措施是暂时的,它只是进入以个人权利和自由宪政法律秩序的一个过渡。但是尽管如此,在大革命中,罗伯斯比尔对人权的法律逻辑很快被政治逻辑所取代。对路易十六的审判中,罗伯斯比尔就宣布暴君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使得1789年《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的规定突然就全部失去了效力。罗伯斯比尔曾经声称公民是适合于国民议会议员的唯一称号,但是随后野心家、 阴谋家、 贵族、 暴君、保皇党徒和 反革命分子之类的政治语言就充斥了罗伯斯比尔的话语。法律上的公民被人民和敌人的划分所取代,这种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的政治逻辑使得敌人被排除在法律的保护之外,而一旦有人可以被排除在人权的保护范围外,那么人民的人权就必然处于风雨飘摇中了,因为权力斗争的激化必然将任何权力者的对手列入不受人权保护的敌人之列。结果人民越划越少,敌人越划越多,最终罗伯斯比尔自己也成了被排除在人权保护之外的人民公敌。

不可否认,雅各宾专政时期的人权实践也有一个历史的特殊性。这个特殊性已经被罗伯斯比尔说得很清楚,法兰西处在国内外敌人的包围中,经济社会形势极端严峻,这个时候应该建立保卫社会自由革命政府而不是保护个人自由的立宪政府,因为正如罗伯斯比尔所说的,在狂风暴雨的时候将宪法的大船推到海里去势必是万分危险的。这就是说为了民族的权力和人民的集体权利必须暂时牺牲公民个人的一些人权和自由,用现代的话说,当时的情形是救亡压倒了民主和人权。应当说,这是为雅各宾专政进行的一个非常合理的辩护。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外一方面,雅各宾专政时期对人权的大规模侵犯也不能不说是罗伯斯比尔等人人权理论和实践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与严格的形势分析相反,恐怖在很大部分上与军事危难不相关连。况且恐怖的来临是在所有战线恢复以后,不论是国内战线还是边境战线。[11](P137)大革命时期不断革命的结果使法治不能获得稳定的权威;民粹主义的盛行导致人民对自由的放纵;道德理想主义的信仰既使道德成为解决所有政见分歧的简单化标准,也使革命政府更可以在美德的道德光环下为所欲为,结果自由的放纵导致只有靠专制才能维持秩序,与雅各宾派观点不同的人就被视为邪恶的公民和人民的敌人,于是国民公会开始噤若寒蝉,人民的言论和集会的自由被政府舆论的整齐划一所取代。这时当患了道德洁癖症的革命政府及其领导人按自己所定的美德标准挥起替天行道的利剑时,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它的咄咄逼人的锋芒了。

结 语

法国历史学家阿·索布尔不无同情地说,罗伯斯比尔成了他那个时代的矛盾和他自身的矛盾的牺牲品。[12](P68)确实,作为人权革命时代的产物,无论是法国大革命时代还是罗伯斯比尔本人的人权理论和实践都充满了矛盾:1789年《人权宣言》宣布了人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但 1791年宪法建立起来的却是富人、男性、白人的统治;法国大革命试图通过剥夺贵族和僧侣的特权而实现人权的平等,但是实际结果却是以第三等级的特权剥夺了贵族和僧侣的人权;对罗伯斯比尔自身,其自由主义的人权理想也时时受到自己民粹主义和道德理想主义倾向的困扰;并且人权本身也蕴含着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权利、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间的内在冲突,而人权这些矛盾和冲突这一切都在法国大革命和罗伯斯比尔的人权理论和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因此通过解读罗伯斯比尔的人权观我们既看到了人权革命后人权所能迸发出的伟大力量,但同时也看到了人权在现实化过程中存在的巨大危险,这对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人权与自由、人权与平等、人权与民主、人权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也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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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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