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的革命和革命中的人权——法国大革命的反思
2009年07月14日 01:20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这样,罗伯斯比尔一方面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极力主张警惕并限制政府的权力,另外一方面,为了实现公民经济上的实质性平等,又对政府权力的扩大寄予很大的厚望。同样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权,但是实现自由和追求平等的不同而对政府权力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罗伯斯比尔曾经认为,在自由的国家里,为了使社会和个人自由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就应该对政府权力和公职人员实行有罪推定:任何规定,如果不假定人民是好的,而公职人员是贪污的,就是有缺点的规定。[2](P189)但是为了保障平等,后来又为了保障公民教育的权利,罗伯斯比尔又要求政府对公民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又必然扩大政府的权力,从而为政府侵犯人权埋下祸根。这种在自由主义者眼里根本不可调节的矛盾,罗伯斯比尔却在法国大革命高潮中试图同时进行解决,结果最后的做法是一边赋予政府挥舞魔杖的权力,一边用人民运动的山呼海啸和不可腐蚀的美德制约政府,他试图通过这种方法在革命中实现保护公民自由和平等与保持权力廉洁性的统一。

三、革命中的人权与宪政下的人权

作为一个时刻关注公民人权的思想家,罗伯斯比尔曾经主张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和人权的绝对性,但是不得不承认罗伯斯比尔的人权主张并不一贯,革命形势的不同,台上台下的区别都可能导致罗伯斯比尔的人权思想的前后不一,这种不一致既反映了罗伯斯比尔思想的矛盾性,也反映了人权理想与现实存在的巨大差距。

罗伯斯比尔曾经主张绝对的言论出版自由,认为出版自由是鞭挞专制主义的最可怕的鞭子,出版自由不应该受任何限制;并且只有人民的舆论才是最可靠的裁判者,因为他对人民的判断是非的能力深信不疑。但是在处死国王后国内外形势一片紧张时,罗伯斯比尔又要求革命法庭能够处罚一切反对自由、嘲弄主权和平等的著作。针对国民公会会场发出的抱怨声,他解释说因为这些著作有意引起人民对暴君命运的同情、陷害自由维护者。

罗伯斯比尔曾经主张绝对地废除死刑,但是他在1791年是死刑的坚决反对者,而1794年则是,断头台的供应者,。[3](P101)在审判国王路易十六的辩论中,罗伯斯比尔就坚决要求判处路易死刑。他对此的辩解是,一般来说,死刑是犯罪行为,社会安全从来不要求对普通罪犯判处死刑,但是国王的罪行不是普通的犯罪,只有死刑才能免除国王对公共福利的威胁。到了雅各宾专政时期,面对内忧外患,罗伯斯比尔又声称谁不动用对残酷敌人进行惩罚的利剑,谁就是罪犯,因此要求革命法庭只是处理一种犯罪,即叛国罪,只是运用一种刑罚,即死刑。[2](P157)

在关于法治的问题上,罗伯斯比尔的观点也前后不一。作为一名律师,应该说罗伯斯比尔的法律观念还是很强的,对于法治之于人权的意义也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他主张为了维护自由,应该在刑事和民事领域中都采用陪审制度,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的专断并且平等保护公民的所有权利;为了维护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主张严格依照证据定罪,如果没有法定证据,即使法官或陪审员的个人信念与这种法定证据有矛盾也不能判决被告有罪。但是这种严格的法治原则在对待国王的审判时就发生了退却,宪法没有任何修改的情况下,罗伯斯比尔主张对国王不应该适用法庭审判,而应该适用人民审判,即完全以政治的决定来代替法律的审判,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他们不下判决,他们像闪电一样予以打击:他们不裁判国王,他们把国王化为乌有。[2](P107)对国王的所谓人民审判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这种政治审判在雅各宾专政时期被革命法庭推向极至。罗伯斯比尔对待宪法态度也随着革命形势的改变而变化。在同以国王为首的保守势力作斗争时,他曾经极力主张保持1791年宪法的稳定性,要求人民要在若干时期内忍耐宪法的不完善,保卫宪法不受行政权力的侵犯,他甚至将自己主编的报纸也取名为《宪法保卫者报》。但是在保皇派被击败后,罗伯斯比尔却声称,当时阴谋分子给了我们一部短命的和有缺点的宪法;现在阴谋分子则妨碍我们制定一部新宪法,并诱使我们去毁灭国家。[2](P127)

罗伯斯比尔曾经对法律的平等原则孜孜以求。在他就任巴黎刑事法庭公诉人职务之时,他曾经声明,我作为一个公民,贵族一语对我说来,早已没有什么意义了:我只知道有好的公民和坏的公民。作为一个人民的文官,我不知道什么是贵族、爱国者、温和分子:我只知道一般的人们、被告的公民。[2](P82)但是在政治形势趋于紧张时,这种法律的平等原则就被政治的划分所取代,好公民和坏公民的划分就被人民和敌人的区别所代替,对公民一律平等的法律保护也就蜕变为对人民敌人的一律镇压。

但这种显而易见的矛盾在罗伯斯比尔本人看来是协调一致的。他提出了立宪政府和革命政府进行区别的理论来解释不同的时期应该对人权、自由、政府权力采取不同的态度。他认为,革命是自由反对自由敌人的战争,而宪政是胜利与和平的自由的制度;革命政府需要非常的行动,因为它处于战争状态,因此不能服从划一和严格的法制。立宪政府主要关怀公民自由;而革命政府则是关怀社会自由。立宪体制下,保护个别人免遭社会权力的蹂躏,差不多就够了;革命体制下,社会权力本身被迫自卫,来击退向它进攻的一切派别。[2](P159)这时需要把人民的力量集中在巩固的和受尊重的政府手中,但是这个时候政府力量变得空前强大,这样怎样来防止政府蜕变为侵害人权的暴政呢?他对此的回答是美德。

罗伯斯比尔主张在革命时期人民管理的工具既是美德又是恐怖,即用人民的美德来保证政府的纯洁,以毫不留情的恐怖来统治人民的敌人。美德和恐怖必须结合起来,没有美德,恐怖就是有害的,没有恐怖,美德就显得无力。[2](P176)为此罗伯斯比尔一方面大力要求公民道德的纯洁化、革命化;另一方面,他认为只要政府和人民有美德,那么对伪善的阴谋分子、叛乱分子进行怎样严厉的镇压都不过分。为了保卫罗伯斯比尔心目中的共和国,他最终废弃法律,因为对于惩治大罪犯来说,法律不够迅速 ;[2](P166)废除了必需的司法程序,因为他认为问题涉及到拯救祖国时,以证人的供词为基础的证据不能代替宇宙的证明;谁要是拖延诉讼或处罚不坚决,谁就是对人民的犯罪。结果断头台落下的人头越多,人权就越发成为一个美丽的泡沫。

四、集权下的人民人权与法治下的个人人权

虽然罗伯斯比尔为了自己的恐怖政策作了理论上的辩护,但是他自己却为此付出了从沉重的代价。他从为人权和自由的呐喊开始,在雅各宾专政期间却以血腥侵犯人权而告终;他将自己视为为了人民自由和平等而与专制权力进行斗争的战士,但是结果自己却被指责为独裁者和暴君。在热月8日最后一次演讲中,他曾感叹我更没有想到,有一天我会被指责为是那些我曾对之尽过职责的人们的刽子手,被指责为是那个我曾忠实服务过的国民代表机关的敌人。[2](P202)罗伯斯比尔至死都对此深表不解,他对此只能感到无限悲愤,我是最不幸的人,我甚至连公民权利都享受不到。我还说什么呢?甚至不许我履行人民代表的义务。[2](P208)一个时刻愿意为了人权的事业而献身的人,却领导革命政府大规模侵犯人权,直到自己也被剥夺了最基本的人权,最后死于自己设置的断头台下。这种悲剧既是罗伯斯比尔个人的不幸,也是这场人权革命的不幸。这场人权实践的悲剧证明,尽管《人权宣言》对人权的颂扬令人欢欣鼓舞,但是人权的实现却远不是如革命理论家鼓动宣传的那样简单。我们必须从对人权观念的理解出发,通过解析人权与平等、人权与自由、人权与权力、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寻求实现人权保障的途径。

从人权的固有含义上看,人权是一个与普遍主义和个人自由相联系的概念。它是每个人就都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仅凭其具有的作为人的资格就都享有人权,因此人权的概念本身就蕴含着普遍性和平等性的含义,并且这种平等至少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同时由于人权是每个具体的个人都享有的权利,而权利又总是意味着自由,因此人权概念一开始就是以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中心的;由于 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就是个人自由[4](P4)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权也必然首先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权利。1789年《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的主体就是社会各个成员、任何个人或所有公民,因此人权概念的精髓就在于真正将权利和自由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平等的个人。正是人权的这种普遍主义和自由主义才使得人权从此成为社会弱者对抗以权力、地位和财富等特殊性为基础的强势群体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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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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