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驱使、装备改进 我国每年数千古墓被盗
2009年12月22日 08:18太平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市场监管不力

曹凛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文物鉴赏、文物收藏已渐渐成为一种时尚。特别是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在大力提倡发展文化产业,因此文物市场日趋活跃。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滞后,各地文物市场尚处一种无序的发展状态。

《文物法》规定,国家只允许有合法的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机构存在,但以“国字号”为主力军的文物商店难以满足民众对文物流通市场的需求,文物市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文化形式,在全国早就遍地开花,目前,这些自发成立的文物市场变身“旧工艺品市场”、“旧货市场”、“古玩市场”,普遍存在着鱼目混珠、私下进行文物买卖的现象,但又不可能也无法予以取缔。

曹凛认为,当法律的规定脱离客观现实时,规定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而且,进入流通领域的文物是由文物、工商、公安等多个行政部门共同进行管理的,但是,对如何共同管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界定。”

由于国家现行的政策并不承认文物市场的存在,也就无从谈及针对文物市场的相关立法工作。经济发展为文物市场的繁荣提供了条件,而疏于监督管理的文物市场却成为犯罪分子销赃的渠道和场所。“12·29”古墓葬被盗掘系列案中,有一名江西籍主犯林细生,既是该盗墓团伙的出资人,又是倒卖文物的组织者,本身还是活跃在某文物市场的“老板”。

法律面临新课题

究竟何为文物?相关法律至今都没对此给出准确的解释。湖南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彭仕奇介绍说,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出台,这是我国文物保护领域的第一部法律。随着经济社会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02年文物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进行了修正。

但在整个过程中,“文物”始终没有从法律角度得到一个“名分”。中国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许勇翔说,过去曾规定乾隆60年前文物不许出口,后又改成以1949年为限。但1949年后的东西是不是文物?关于文物的模糊界定,使很多人知法犯法,或不知法而犯法,造成混乱。

社会不断发展,文物保护法的一些规定逐渐显得过于脱离实际,如《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湖南省文物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条规定明显跟不上时代发展了。以前很多建设单位都是国有企业,为了国家的文保事业出钱出力还行的通,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建设单位越来越多,为了国家个人掏腰包显然不容易了,何况还要忍受因延误工期带来的其他损失,所以很多工地发现的墓葬,要么被偷盗一空,要么被一毁了之。”

文物保护法有些方面还暴露出不少空白。从立法精神来看,我国文物保护法体现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实质上更多地体现了对文物的保护精神。文物是一种资源,这种资源不仅仅只需要保护,更需要利用,发挥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说,一方面是有关部门文物堆积如山,经费有限,保管无力;另一方面是文物市场能量巨大,需求却得不到满足。

记者采访中,一些专家认为,应当允许文物、特别是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允许建立规范的、除国家专营外的文物市场,并赋予其合法的地位。其次,允许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间进行流通,改变现在的拍卖合法、市场交易合法而民间买卖和私下交易违法的现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来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卖给外国人)或其他非法形式进行交易都不应被禁止。

不少文物保护理论和实践方面的人士呼吁,应当加快文物保护法的修改,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明确职责和义务,对文物的研究、利用、流通、管理、收藏等诸方面均做出明确规范,既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又对民间收藏做到积极引导,有效保护,充分利用,合理开发,改变过去市场与政策不配套的情况,从根本上完善文物保护大框架,使文物艺术品市场得以健康繁荣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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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仇玉平   编辑: 王钻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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