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VS自由:美国历史上堕胎合法化之争
2009年06月01日 10:25凤凰网历史专稿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1969年,21岁的麦科威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刚经历离婚,又失去工作的她决定堕胎,但她所在的德克萨斯州法律却规定,除非孕妇有生命危险,否则堕胎是非法的。她找不到医生做手术。最后在两名女权主义者的鼓舞下,她决定起诉。她们认为,妇女在堕胎问题上拥有隐私权,这亦是公民的一种保留权利。因为联邦宪法第9条修正案的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而禁止堕胎,显然违宪。最终,联邦最高法院认可了麦科威和她律师的解释。

大法官哈里·布莱克认为,美国宪法中“公民”这个词的用法,并不包含胎儿。他还说:“在美国历史上,认定堕胎为犯罪的法律近年来才出现,在殖民地时代堕胎是合法之举。然而,到了19世纪,禁止堕胎的法律开始流行,它们的目的是保护妇女,以免她们的健康受到损害。因为在现代医学中堕胎更加安全,所以那种反堕胎的理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不过,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有一个“折中”规定:在孕期的前三个月中,堕胎的决定权由母亲和她的医生保留;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孕期里,州可以“用与母亲的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约束堕胎程序”;在孕期的最后三个月中,州可以约束甚至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

虽然有所限制,但这个规定比殖民时代以及美国独立早期的规定,还要更自由。

风水轮流转,就正如奥巴马一上台就否认掉布什的禁止资助堕胎法令一样,那些自由主义者并没有高兴多久。随着堕胎合法化,美国妇女堕胎的现象越来越频繁。据统计,“1973年以来美国每年有近1500万人堕胎,其中有100万人年龄在15-19岁之间,还有3万人甚至不到15岁。”这些现象又使得骨子里就十分传统保守美国人强烈不安,随着保守主义思想的重新崛起,里根、老布什、小布什等一批共和党人上台执政,反堕胎运动又再次兴起。美国国会在1996和1997年连续两次通过了禁止堕胎法案,然而都被民主党人总统克林顿否决。2003年,美国国会中的保守势力卷土重来,于10月21日以64票对34票通过了禁止后期堕胎的法案。该法案规定:由于在孕妇妊娠的中三个月和后三个月,胎儿已经成型,因此禁止在这个阶段实施堕胎。布什总统立即对该法案的通过表示了欢迎,称这个法案“结束了恶行,重塑了美国的生活文化”。随后他签署了这一法案。当然,民主党人照例反驳,他们称布什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个使安全的医疗程序成为犯罪行为的总统”。在他们看来,只要胎儿没生下来,就不能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来保护。

共和民主两党的自说自话我们早已看腻,不再新鲜。有意思的是1973年赢了官司的麦科威。当年她赢了诉讼,不过却生下了孩子。最初几年,她是全美知名的女权斗士,进入了堕胎诊所工作,然而在日复一日的工作中,她渐渐发现了堕胎对于婴儿的不人道。在一个基督教牧师的影响下,她的思想渐趋保守,1995年,她受洗成为基督徒,正式背叛了自己当年的阵营,成为了“反堕胎斗士”。还出了一本书,讲述这些年的心路历程。这一有趣的转变显示出堕胎问题在美国的复杂性。

2008年的美国总统大选,竞选者罗恩·保罗在被问及对堕胎问题看法时,坚定地认为1973年的判决是错误的。他说:“那些无辜的、未出生胎儿的权利,是美国自由理想价值的核心。”麦科威对此评论道:“我支持他竞选总统,因为我们有共同的目标,那就是——有一天能彻底颠覆”罗诉韦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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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捷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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