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VS自由:美国历史上堕胎合法化之争
2009年06月01日 10:25凤凰网历史专稿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编者按:据媒体报道,5月31日,因提供晚期堕胎而颇具争议性的美国医生乔治·蒂勒在堪萨斯威奇塔遭人枪杀。奥巴马表示震惊。
      蒂勒医生是一名争议性人物,他的诊所门前经常有反堕胎组织举办大规模抗议活动,1985年诊所曾经被炸,本月早些时候被人严重破坏。据猜测,蒂勒之死可能与这些争议有关。
      实际上,关于堕胎问题的争议在美国历史上就一直没有停息过,堕胎是不道德的谋杀?还是对妇女自由选择权的尊重?这个问题永远也没有答案。
      在历史,蒂勒医生并不是唯一一个因此而受害的医生,恐怕也不是最后一个。

1月23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一项命令,允许美国政府资助那些推动堕胎的国外机构,推翻了前任布什的禁令。

消息一出,立刻引来保守势力的指责,基督教组织“关注家庭”便认为,奥巴马的做法,是用美国纳税人的钱,资助海外的那些堕胎行为,他违背了美国人的价值观。罗马天主教也表示了强烈的谴责。梵蒂冈生命科学院的里诺·菲斯凯说:“一些人傲慢自大,一旦掌权便以为可以决定他人的生死。”但在另一些美国人看来,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当然要大于胎儿的生命权,禁止堕胎,剥夺了妇女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美国宪法所要保护的公民,并不包括未出生的婴儿。于是,一场口水战开始了。

这是美国人永恒的话题,一般而言,民主党和持自由主义观点的人,认同堕胎行为的合理性;而共和党和保守主义者则认为,堕胎行为无异于谋杀,是不道德的。来自南方保守势力大本营的布什在任内推动了禁止晚期堕胎的立法,但民主党人奥巴马一上台,就开始清算布什的政策。在历史中,关于堕胎问题的政策也同样经历了这样的此消彼长。

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堕胎只是一个道德问题。当时的13个殖民地普遍采用英国的习惯法,允许胎动(即怀孕18周)之前的堕胎,只是禁止胎动后的堕胎。19世纪前期,胎动前的堕胎在各州依然是被允许的,立法机关的理由,是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1803年,英国通过了《艾伦伯勒法》,开始对堕胎实施更多限制,受此影响,各州亦纷纷效仿,到了1849年,有20个州将胎动前的堕胎定位轻罪,将胎动后的堕胎,定为二级谋杀。当时,只有一种堕胎行为是被允许的,即为挽救孕妇生命的治疗性堕胎。1859年,美国医学会年会通过决议,敦促各州立法限制堕胎,到了1910年,除了肯塔基州以外,美国所有的州都对堕胎进行了限制。同时,即使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堕胎权也是掌握在医院的审查委员会中。由医生,而不是当事者说了算。

各州纷纷退出禁令,除了美国保守的社会风气影响以外,医疗条件有限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为堕胎手术难以保证孕妇的生命安全。

然而进入20世纪50年代后,情况又变了。化。黑人民权运动、妇女运动、新左派运动、反传统文化运动等一系列风起云涌的社会事件,标致着美国社会开始左转,自由主义占据了上风。通俗地说,人们更加看中现实中的人的权益,而不是传统基督教信仰中的条条框框,人人皆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女权主义者便认为,如果一个妇女连自己的身体都不能控制,遑论获得其它的自由,更不可能获得与男性同等的地位。

同时,60年代发生的两件事,使得人们更加倾向于将堕胎合法化。

1962年,一个叫谢里·芬克拜的妇女,发现自己怀孕已有两月了,但她曾不慎服用过会导致胎儿畸形的镇静药,于是她寻求堕胎,并取得了医院审查委员会的同意。然而消息公布后,州检察官扬言要将她逮捕,于是医生不得不放弃了手术。谢里·芬克拜不得不专程前往瑞典做手术。此一事件将堕胎问题的辩论推进到一个新的层面:如果剥夺胎儿的生存权利是不道德的,那么我们应不应该为了坚守这种道德意识,而将明明有问题的胎儿也生下来?

另一件事则是,1966年旧金山流行麻疹,很多人被感染。这种麻疹的并发症有可能导致孕妇死亡以及胎儿的先天性畸形。于是当地的21名医生不顾禁令,为感染麻疹的孕妇做了堕胎手术,结果遭到逮捕。此事经新闻报道后,引发了更多人对禁止堕胎的不满。

终于,在1973年1月22日联邦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的判决中,将堕胎被合法化。这一判决影响之大,甚至被一些美国人称为“第二次内战”,直到今天,每当共和民主两党辩论时,仍时不时拿这个判决说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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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赖捷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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