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车辆被抢走,警方称“涉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作者:凤凰资讯

2015-05-19 第302期

5月15日,河南省新郑市发生一起车辆抢劫案。正常行驶的车辆被人逼停抢走,报警后警察却称事先知道,以涉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当事人迄今仍连报警回执都未拿到。

河南省新郑市梨河镇派出所外观

5月15日,河南省新郑市发生一起车辆抢劫案。正常行驶的车辆被人逼停抢走,报警后警察却称事先知道,以涉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我开的车被抢走4天了,当天打110报警,后来又几次去派出所,到现在警察都不立案,并以经济纠纷为由,让我和抢车人私下协调”,李女士表示,派出所早已知晓抢车的人是谁,但一直暗示应该“私了”,“我不认识抢车人,也从来没有和人有过债务纠纷。抢车人是谁我都不知道,怎么去协调?”

截至记者发稿,当值警员仍表示“事件仍在调查中,暂不予立案”。

车辆被抢,警察不予立案

5月15日晚,河南省新郑市某公司员工李女士,带着女儿驾驶一辆车牌为豫AF2**W的大众牌小轿车,在去该市梨河镇的路上,遭遇一辆车辆故意别停,之后和女儿被人从驾驶室强行拉出,车辆随后被人抢走。

据李女士介绍:“大约晚上9点钟,我开车经过梨河镇中华南路,一辆小车快速变道后停到我的车前,我急刹车后想下车看看有无被剐蹭,结果前车下来4个陌生男子,强行将我和女儿从车里拉出,随身物品扔在地上,然后连同车上其他物品一起将车劫走”,李女士对记者表示,当时和女儿非常害怕,感觉遇上了抢劫。

惊恐之下,李女士打电话找来几位同事,在大家的陪同下,拨打110报警,然而,报警后的情况让李女士很震惊,梨河镇派出所值班的殷姓警员称已经知晓此事,并称因为“抢车人和李女士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此事不予立案。

李女士对凤凰网表示,自己不知道抢车人是谁,迄今也没有与任何人之间产生债务纠纷,车辆被抢走4天后,自己仍无法准确获悉究竟是谁抢走了车辆。其所驾驶车辆为公司所有,希望派出所能尽快立案调查。 

由于不满派出所的处理意见,16日上午,李女士准备再次向新郑市公安局报警,向派出所索要报警回执,派出所接警警员则声称是周末,不上班,要周一才能再次受理此事。

凤凰网就此事联系了梨河派出所殷姓警官,他表示当晚确实接到了李女士车辆被劫走的报案,但相关事实仍在核实中,具体是否需要立案调查,要看情况来定。

截至记者发稿,当值警员仍表示“事件还在调查中,不予立案”。

律师:拦路抢车就是刑事犯罪

这起迄今仍未立案的事件,究竟是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法律人士一致认为这是典型的刑事案件。

法律学者、刑事诉讼法学者王琳认为:“公民车辆被抢,公安借口涉经济纠纷不予立案,理由实在牵强。经济纠纷是民事纠纷,当事双方可以和解,调解或诉诸司法。但抢劫车辆涉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如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依法可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申诉。当地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也可依职权主动进行监督。”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瑞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都以抢劫罪论处。该事件中四名强行抢车的陌生男通过驾车快速变道逼停李女士车辆,后又强行将李女士从车里拉出后将车劫走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

孙瑞涛律师还指出:“新郑警方的做法也完全违背了《公安机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报案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同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然后迅速审查进行初查然后决定立案与否都要给报案人书面的通知。而非本案中警方只是口头答复推来推去。”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分析,李女士16日上午再次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接警警员声称是周末不上班,要周一才能再次受理此事的说法,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公安机关接处警,实行全天24小时受理服务,不存在8小时之外和双休而不上班的情况。”他指出,李女士刑事报警,依公安部实施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报案人签名。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对接受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立案;即使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的,也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控告人。他指出,有关警察明知是行为人已经犯罪,而徇私情故意包庇不予追究,涉嫌成立徇私枉法犯罪,该犯罪属于渎职犯罪,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管辖,若李女士怀疑当地警官有徇私枉法行为,她有权向当地检察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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