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女事件当事人欲起诉始作俑者讨要精神赔偿
2009年10月22日 07:04河北新闻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记者重新搜索自称“闫德利”的QQ时,发现数量由之前的20个增加到了25个,但是很容易分辨,这些都是好事者弄的网名而已,与真的闫德利或者冒闫德利之名曝光“艾滋女事件”的闫德利前男友没有关系。

◎网友评论

网友王锡锌:《刑法》中明确规定,故意捏造或者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造成严重情节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可处以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并且可处以罚金。根据报道判断,“艾滋女事件”系由他人捏造并且散布的,我想这里的法律责任非常明显,那就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网友杨敦显:近年来,随着高层的正确引导,社会各界的多方努力,公众对艾滋病开始有了比较正确的认识,也有越来越多人参与到关爱艾滋病人的活动中,但社会对艾滋病人歧视和对艾滋病的恐惧并没有完全消失。在这个意义上讲,“闫德利事件”是检验公众对艾滋病和艾滋病人态度的试金石。

网友周泽:应严惩“闫德利事件”的肇事者,从源头上避免这种信息传播,使得互联网传播渠道更加干净。现在我们看到互联网越来越发达,而当中流传的各种各样的帖子也越来越多,产生、带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对于这种带有涉嫌造谣、诽谤以及诬陷他人的帖子,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是非常必要的。

网友林小明:相关部门在此事上的做法可谓失职或不作为。当涉嫌色情的文图现身网络时,警方就应履行职责和义务,主动介入调查。在当事人确认遭遇“黑手”后,更应立即主动介入调查。但我们遗憾地看到,警方一度表示“是否立案还需向上级汇报”,好在容城当地政府如今已经行动起来。

网友沈彬:怎样做才能既捍卫公序良俗,又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扼杀互联网上自由的氛围,又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这正是考验警方执法水平之处。对此类“又黄又暴力”的案件,尤其需要司法机关的办案公开,及时向公众通报。一旦此类案件的办理不够透明,公众的旨趣就可能滑向猜想、臆断,最终丧失促进公权与舆论良性互动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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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娜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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