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人死亡者获死刑引发交通肇事罪名量刑争辩
2009年07月28日 08:22CCTV-新闻1+1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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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代玉秀的姐姐:

最终还是有了一个结果,最终还是判的比较公正。

死者的亲戚:

我觉得是公正的,但是我们希望按照要求立即执行,还社会一个公道。

金玉航(死者的儿子):

如果能立即执行我就很满意了,因为现在终审还没有下来,我们要等他被执行了,我们才咽的下这口气。

记者:

你们现在的态度是怎么样的?

孙伟铭的家属:

我们不能接受,不公平。

记者:

你们觉得不公平,那你们下一步有什么打算呢?

孙伟铭的家属:

我们要上诉。你应该去关心法律的态度,你不要关心我的态度,肯定是太重了。

记者:

你们觉得不公平吗?

孙伟铭的家属:

不公平,不公平。

解说:

孙伟铭案因为一审判决结果,成为全国首例以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究竟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给孙伟铭案定性,成为法律界争论的焦点。据悉,四川五名律师已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认为量刑明显过重,建议对孙伟铭刀下留人。

死者家属:

死刑立即执行。

孙伟铭:

我对不起你们!

死者家属:

立即执行。

主持人:

现在争议的焦点就是,最重要的是在这两端——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到底取哪个,刚才你说,两个都靠,但是又都不靠,你解释一下?

白岩松:

其实我觉得这样两个罪名都不合适,为什么呢?前者太轻,因为它的上限就放在那儿了,你造成这么严重的,而且社会的民愤,包括整个生命的损失,而且情节恶劣,无证驾驶。如果用交通肇事来说,顶了顶了到了七年,还得是逃逸。但是如果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一个前提,是故意杀人,这里是“故意”,如果交通肇事是过失杀人,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杀人,前者的确处罚太轻,用这个罪名好像不合适,所以才用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可是一个核心就在于,他是不是故意杀人。

主持人:

你说到是不是故意杀人,我们来看一下,四川省中院以三个依据来认定他是故意,首先无证,第二醉酒,第三就是逃逸,这是三个依据吗?

白岩松:

首先这三个依据当然都存在,而且这个行为的确太恶劣,太让人愤怒。而且我认为,家属刚才大家在庭上听的声音其实是家属喊的,要求立即执行。他们为什么要求立即执行,心里也在担心,这个结果他们是满意的,但是怕的是经过上诉之后,可能这里有一个因素,如果最后变成死缓或者无期的话,他们咽不下这口气,是家属很重要的一个诉求,我要咽下这口气的前提就是立即执行,其实这个损失是弥补不回来的。

但另一方面,无证驾驶本身是非常糟糕的一个局面,我们平常说的一句话是“杀手”,把很多司机叫做“杀手”,为什么叫“杀手”?因为车开不好的话就是凶器,我们上驾校的时候,驾校老师都说过。无证就等于是你没经过培训,就拿着凶器上街了,这当然,从解释的话存在着故意杀人,任何一个无证驾驶的人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都可以说是故意伤害的潜在肇事者。

醉酒驾车,醉酒有两个因素,酒后不许驾车,它会使作案的能力明显增加。肇事逃逸当然也是很恶劣的。但问题就在于,无证驾驶和醉酒驾车两个加在一起是不是就可以推出结论,它故意要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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