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代理”悄现郑州 拆散一对情侣最低200元
2009年11月18日 17:14大河网-大河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观点:专家称应以平常心看待

“俗话说,劝合不劝离。常有人认为,介入恋爱男女双方的行为是有违社会道德的,其实,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多元化,有人想分手,可以选择自己解决,或者选择朋友、同学、同事去说,当然也可以找‘分手代理’去说。”郑州社会学会会长、郑州大学软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纪德尚教授表示,如今传统观念也正在逐步淡化,出现这种“劝离”的“分手代理”服务行业很正常,人们应以平常心看待。

纪德尚认为,分手对恋人双方来说,往往是一场强烈的心理冲击,难免在处理上会有所偏颇,丧失理性,产生冲突,尤其是被动分手的一方,更易将矛盾激化。“分手代理”处于旁观者和第三方角度,可以给当事人双方起到沟通联结思考和从中斡旋等作用,使双方可以更加理性地看待自己的恋爱状况,从而做出抉择。

“当前社会中,人们在人际关系的处理方面还处于半开放的状态,当事人选择‘分手代理’,其实代表着他(她)在这方面仍然欠缺,当事人是在逃避,不敢面对现实。”郑州教育学会学习心理研究会管理部主任、心理咨询师王海勇则认为,“分手代理”只是一种时代性的产物,虽然目前具有一定的市场,但随着人们在人际关系处理方面的日渐成熟,其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王海勇表示,虽然从提出分手者的角度来说,避免了传达的难堪,但是对另一方,即从被传达分手消息这方的角度来说,则比从恋人口中得知分手的消息受的伤害更大更深,他(她)会觉得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会更加生气,“不过,如果代理人是经过心理咨询培训的专业人士,那就可能起到舒缓情绪的作用”。

提醒:签合同来规避风险

“从‘分手代理’的运作来看,它不属于民法学理论中的民事代理行为,而是一种委托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的保护。”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副教授马家昱就此表示,恋爱不是法律问题,我国没有调整恋爱关系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这种所谓的分手代理的民事行为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这种民事行为也是合法的。

“‘分手代理’应取得工商部门的注册,在名称上使用符合登记注册要求的‘××咨询公司(或中心)’才能开展业务。”马家昱介绍说,“分手代理”业务具有特殊性,双方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发生,在委托或者接受委托时,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规避风险。

虽然从现行法律角度看,“分手代理”的存在并不触犯法律,不过,马家昱也表示,“分手代理”在处理分手代理过程中,很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因此,其从业人员的素质问题值得考量,其行业规则也需逐步完善。

“当事人双方应该签下合同,确定对方一定要分手,以免当事人后悔产生纠纷。”马家昱表示,如果其间发生纠纷,双方可以按照合同法对委托合同和咨询合同的规定,通过诉讼解决,“在处理分手代理过程中,若出现了侵犯隐私权、损害名誉权等问题,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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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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