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杀两人警察领枪没半月 律师称按故意杀人定罪
2010年01月18日 09:59重庆华龙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一年多前参加过持枪训练

迄今为止,张磊进入警队后共接受过14项培训,其中2008年4月28日参加过县局警务实战技能培训;2008年7月29日至8月11日,参加过县局“战训合一、轮训轮值”培训(含有枪支培训)。

按照时间计算,张磊与枪接触的最后一次培训距今只有17个月,其配枪也不到半个月。

律师:应按故意杀人定罪

昨天,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国就派出所副所长张磊开枪打死两名村民案,通过特快专递向贵州省公安厅、安顺市检察院、关岭县公安局邮寄了《律师函》。

律师函提出了三个问题,徐建国认为,本案依法应按故意杀人定罪量刑;本案依法应异地管辖;除张磊、王道胜应负刑事责任之外,其他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徐建国曾代理过“天门城管打死人案”、“安徽白宫书记致人死亡案”、“昆明小学生卖淫案”等多起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律师。

1月15日,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接受死者郭永华之妻胡家英、死者郭永志之妻杨炳珍的委托,指派徐建国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应按故意杀人定罪量刑

徐建国根据目击者的描述认为,本案中,张磊直接朝郭永华的头部开枪;张磊朝郭永志右大腿开枪后,又在其后脑补开一枪,“难道如此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吗?”

徐建国质问:郭永华、郭永志赤手空拳是如何袭警的?郭永华、郭永志与他人是因姻亲引发的纠纷,充其量也只能是一件民事纠纷案件,民事纠纷需要动用枪械吗?既然是袭警,作为人民警察制服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就行了,而张磊为什么要枪击郭永华的头部?当郭永志被击中大腿后,完全失去了继续实施犯罪能力,张磊为什么又要朝其头部开枪射击?

本案依法应异地管辖

张磊是安顺市关岭县公安局坡贡派出所的副所长,王道胜是安顺市关岭县公安局坡贡派出所的协警。张磊持有的枪支是关岭县公安局配发的,关岭县公安局在本案中难脱干系。

徐建国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恳请安顺市将此案指定异地管辖。

枪支管理领导应受处分

公安部有关禁令明确:“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的,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徐建国质疑,安顺市关岭县公安局分管枪支的领导和职能部门是否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徐建国建议安顺市公安局,对照法律法规查明事实,给予分管枪支的领导和职能部门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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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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