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音》杂志社涉嫌侵害演员赵鸿飞研讨会召开
2009年06月23日 17:11凤凰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针对研讨会的焦点问题,专家及同学们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1、《知音》杂志是否侵害了赵鸿飞的名誉权?

《知音》杂志刊登的文章编造了赵鸿飞与死者之间的绯闻事实,并且该文章对擅自公开的刑事侦察阶段的保密材料,给赵鸿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与会老师认为:《知音》是否侵害赵鸿飞名誉权,主要看《知音》刊登内容的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知音》刊登的关于描述赵鸿飞片段文章内容失实,毫无疑问是侵犯了演员赵鸿飞的名誉权。

《知音》文章虽然用了化名,但是读者一看就能知道文章的主人公为赵鸿飞。与会老师认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有一个涉及到指称对象具有排他性,《知音》杂志刊登的文章虽然没有用赵鸿飞的真名,但是文章把赵鸿飞的所演过的戏以及年龄都刊登出来,使第三人很容易推断出就是赵鸿飞本人,因此《知音》刊登的文章很明显的存在排他性的指称对象。

《知音》杂志社应当对发表的文章尽审查义务。与会学者认为:《知音》作为一个杂志是否侵权,应该看《知音》是不是尽到一个必要的注意义务。因为这个杂志的出版本身是一个商业行为,他对于某些作者所提供的文章本身是有必要的审查义务的,如果他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有可能会构成侵权。

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生认为《知音》杂志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赵鸿飞的名誉权,学生认为,《知音》杂志社对赵鸿飞的报道的事实不但失真,而且文章中有贬损赵鸿飞人格的内容,并且一般人能够通过文章的描述判断出赵鸿飞就是文章的主人公,文章的刊登和转载致使赵鸿飞受到许多不明真相的读者的谩骂和指责,导致了社会公众对赵鸿飞的评价严重降低,很明显侵害了赵鸿飞的名誉权。
 
2、《知音》杂志是否侵害了死者的隐私权?
 
《知音》刊登的文章对死者的被害细节渲染过多,侵害了死者的隐私权。与会教授认为:《知音》刊登的文章对死者被害的细节讲的过多,渲染的有点过分,确实是对死者不尊重,《知音》刊登出版以后,会让死者的家属看了以后很不舒服,让死者家属受到第二次伤害。与会老师认为,死者也存在隐私权,这是人身权延伸保护问题,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自然人死亡以后近亲属是有权就自然人死亡后权益受到的侵害提起一些损害赔偿的诉讼,如果《知音》刊登的文章涉及死者隐私,那么死者的家属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3、文章作者是警察身份,作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知音》文章的作者是警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与会教授认为:根据今年2月份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文章作者是公安局的人,他肯定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他就是在本单位履行职责,履行侦破职责,所以他有职务便利,他了解案件的细节;至于是否作者是否获利不能断定,但是作者肯定是有稿费的;是非法提供给他人。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情节是否严重。但是作者的行为是不妥的,起码写这两个男女主人公的时候不应该让大家判断出来是谁。

还有与会学者还认为:一个公职人员但凡还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最好不要拿收入之外的价值的东西在别人的伤口里洒盐,警察作为公职人员,不应该把别人的隐私和痛苦来换取稿费,把公权力作为获取个人利益的工具。


学生认为:作者作为警察应当正当行使公权力,而不是用手中的公权力去践踏人权,践踏非常无辜弱势群体的权利,我们怎么对公权力进行制约,这是我国法制应该思考的问题。

赵鸿飞   知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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