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
防卫过当免予刑事处罚
昨天,庭审还原了5月10日案发现场的情形。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起诉书,称: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娱乐城玩乐。邓贵大、黄德智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并离开了包房。
在走廊上她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她讲述了被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一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异性洗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沓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后来,双方纠缠之中,惨剧发生。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被推坐在单人沙发上的邓玉娇从随身携带的包内掏出水果刀,起身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受伤。
后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据庭审现场有关人员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最终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属于防卫过当。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时,邓玉娇被诊断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邓玉娇家人
听到这个消息很高兴
昨日庭审结束后,邓玉娇在母亲张树梅的陪同下离开了法院。记者多方辗转联系,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外公张明瑶的电话仍处于关机状态。
听到邓玉娇恢复自由身的消息后,朋友杨红艳有些兴奋。她和几个朋友在庭审法院门口守了一个上午,因为不知道旁听需要申请,昨日上午临时要求,结果被拒绝,不过对这个结果感到非常高兴。她说,自从5月10日案发之后,就再也没有见到过邓玉娇。
而邓玉娇的干妈——当地一发廊郑老板则告诉记者,昨日下午邓玉娇还没有回到野三关的家,她也一直没有与邓玉娇以及邓玉娇的母亲联系上。不过“对这个消息,我很满意了,至少她不会受到折磨”。
而邓玉娇远在野三关镇木龙桠高山上的外公外婆,因为腿脚不灵便,几乎不能下山,也没有其他联系方式,每天都在老家企盼着邓玉娇的消息。
邓玉娇的前律师夏霖则对记者表示,邓玉娇重获自由,从当事人利益角度尚可接受;对于邓玉娇尚背负“故意伤害”的罪名及“心境障碍”的不利结论,我们深表遗憾。
他说从5月21日与邓玉娇会面后,就一直背负着对邓玉娇的责任。他现在只希望“初获自由的邓玉娇,早日走出这段阴影”。
舆论
九成网友支持判决
“邓玉娇杀人案”一审判决出来后,社会各界纷纷议论。从11时庭审结束,邓玉娇被免除刑事处罚判决后。记者在新华网上看到一个对审判结果的投票统计,90%以上的网友支持判决。
与此同时,也有网友表示不满,网友戒烟如你说道:结果固然可喜,但本人意见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过当,虽然免予刑事处罚,但这是本质的区别,一个犯罪免予处罚,一个无罪释放。
也有网友提出质疑“邓玉娇案”在办案过程中,舆论与司法的关系。例如网友听雨说,舆论干预司法权,结果就是这样子。也有人马上提出反对,如果没有舆论,该案会走向何方。
但更多人则理性地关注邓玉娇以后的生活。曾自发到野三关为邓玉娇立烈女碑的江苏网友汉大赋说,最希望邓玉娇将来能健康平静地生活,能有一份好工作。
律师
是否上诉还未定
昨日的一审判决中,邓玉娇的两名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但最终结果依然判邓玉娇“故意伤害罪”,对此有不少人提出,邓玉娇是否会上诉,依然要求无罪。
对此,两位律师对媒体表示,是否上诉还需要邓玉娇本人决定。据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上诉期为10天。对一审判决的结果,他们袒露,他们也希望通过辩护,达到让邓玉娇无罪释放的结果。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应由邓玉娇自己决定是否接受。如果邓玉娇明确不上诉,则说明她对这一判决结果接受,他们会尊重当事人的意见。
对邓玉娇中途撤换律师一事,让外界对两位湖北律师产生了一些怀疑,对此,两位律师也很“苦恼”,不过,他们说人都有恻隐之心,有正义感、有同情心。但律师参与一件具体刑事案件的辩护则不同,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律师形成专业判断依据的是法定程序所确定的事实。因此,律师与社会公众对同一案件的认识有时会产生落差。
作者:
杜安娜
编辑:
黄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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