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级”的行政法规
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改变了王傻妮的命运。
有意思的是,这项行政法规和王傻妮几乎是同龄。记者查阅的资料显示,劳动教养发源于1955年,是当年“大规模急风暴雨式阶级斗争”的特定产物。它的最初“法源”是1955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该指示要求对“镇反”、“肃反”运动中查出的“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在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人员采取判刑劳改之外的“另一种办法”,即“劳动教养”。
按照时间顺序,可以这样梳理劳教制度的“成长”。1956年1月,按照中共中央的另一项指示,各省市相继设立了劳动教养机构。而劳教制度的法律化、制度化则始于1957年,为了惩处当时被党组织定性的数十万“右派分子”,国务院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出台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并迅即获得全国人大的批准。1979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公安部颁布《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这使得作为最高劳教立法的1957年那一纸简短的《决定》一直沿用至今。
在五十多年的执法过程中,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也不断扩大,从政治案件扩及治安案件、轻微违法事件、伤风败俗事件乃至不服从领导等违规违纪事件,从“反革命分子”、“坏分子”扩及“吸毒人员”、“卖淫嫖娼人员”乃至“越级上访人员”。一纸既严厉又含糊的法规,使得劳教惩罚几乎可以囊括和网罗一切“够不上定罪判刑、又舍不得立即释放”的中国公民,被老百姓俗称为“二劳改”。
“毫不夸张地说,劳教制度已成为新中国法制史上,极其罕见的寿命超过50年的‘古董级’行政法规了。”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委员、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孙伏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与政治局面急剧变迁,法制建设进入了快车道。时过境迁,当年那些服务于阶级斗争和统制经济的旧法规绝大多数已或改或废,极少幸存。劳动教养制度是个“特例”。
其实,劳动教养制度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法学界专家曾多次强烈提出对其进行改革。直到今年初的全国两会上,它依然是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之一。他们呼吁:劳教制度迫切需要用法律来规范。
“任何一项呼声不断的改革,都不会因为没有进展而搁置。”对于劳动教养的存废问题,孙伏龙律师态度鲜明,他说现行劳教制度的出路终究是,或废,或改。
■弊端日益凸显
“行唐王傻妮这起劳教案件,又引起了我对颇有争议的劳教制度的法学思考。”孙伏龙律师说,根据《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而现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渊源是行政法规和规章,显然与《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种类之规定相左。
曾两次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废止劳教制度的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在好多场合,甚至提到对劳教决定依据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应该进行违宪审查,这一敏感话题。
胡星斗认为,劳教制度的不合理之处有三,一是缺乏法律依据。劳教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二是剥夺公民自由的时间过长;三是缺乏监督。公安部门既是劳教的批准、执行机关,也是复查、申诉机关,对公民来说缺乏权利救济的制度安排,为少数人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可能。
胡星斗教授举例说:“有的办案单位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劳教相威胁,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劳教成为创收的工具。更有甚者,有的地方领导人徇私枉法,蓄意报复,随意将自己不喜欢的人、给自己提过意见的人、正当申诉的人、上访维权的人进行劳动教养。有的公民因为举报腐败而被劳教,有的因为会见记者暴露地方上的问题而被劳教。”
对于劳教制度的弊端,孙伏龙律师的观点与胡星斗教授不谋而合。他说,劳教制度的存在有遗憾也有历史的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劳教制度没有司法化,目前劳动教养决定机关名义上是劳动教养管理机构,但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作决定。一个公安局长一次就可以决定对十几人、甚至几十个人进行劳教,程序相当简单。如果劳教制度没有司法化,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报批程序就可以将被劳教人员送往劳教所,而且最长可以劳教4年。
一位石家庄某地行庭的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关于劳教方面的民告官案件,由于比较敏感,“我们一般不就法律的级别问题进行过多的理论探讨,但会在审判过程中讲究审判技巧,达到迂回公平。”
在解释何为“迂回公平”时,这位法官不无遗憾地说:“有些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只能绕着走,避免一些敏感的问题,最终达到社会公平的目标。我们希望国家从立法技术和立法层次上,避免这种矛盾和尴尬,为基层法官审判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期待一种合理的替代
早在2003年,年轻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之死使中国公民告别了收容遣送制度。当时,人们曾经合理地猜测,劳教制度也必将不久于人世。因为劳教与收容的性质相仿,而其弊端与负面后果更比收容遣送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然而,一直以来虽质疑与批评不断,但劳教制度依然如故。
对此,中国劳动教养学会理事屈学武认为,当前中国的社会治安状况还比较严峻,而在违法与犯罪之间,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衔接机制。如盗窃八百可判刑几年,而盗窃七百只能治安处罚,最多十五日。两者之间差距太大,不能责罚相当。对于有些违法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事实上,劳教制度改革和相关立法的探讨从上世纪90年代“就在提”,遗憾的是,作为替代劳教制度的法律,“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过程异常曲折多次反复,相关立法工作几近搁置。
“立法之所以被迫搁置,原因在于部门的权力博弈。”一位全国人大代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不讳,“立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权力的再分配。现行的劳动教养,决定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制衡。所以违法行为矫治法制定中拟引入司法审查,即被公安机关决定进行矫治管理的人员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还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进行最终裁决。但有关部门坚决反对:可以规定当事人的申辩权,甚至当事人可以请律师来进行申辩,但最终的决定权必须留在公安机关。”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4月17日,在纪念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成立20周年暨司法行政改革与发展理论研讨会上。尽早出台违法行为矫治法的呼吁再次被提到桌面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如同已被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一样,许多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劳教制度已经不合时宜。要求废除或者改革现行劳教制度,已成为法学界学者专家的共识。
“早在2003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当年,‘违法行为矫治法’就被列入立法规划,且为一类法律。建立更合理的替代逐步完善司法文明,是迟早的事儿。”孙伏龙律师告诉记者,总会有一天,“劳动教养”这一称谓将成为历史。
作者:
的面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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